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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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6
【案件字号】(2021)粤19民终90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小玲黄燕慧王惠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
【当事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
【当事人-个人】陈文亮黄秋茶邹艳山
【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袁炜坤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袁炜坤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宇袁炜坤
【代理律所】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文亮
【被告】黄秋茶;邹艳山
【本院观点】本案中,黄秋茶称案涉1240000并非借款,而是陈文亮与第三人罗世彬之间往来的资金,黄秋茶、邹艳山均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罗世彬为本案第三人,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对第三人罗世彬就本案向其制作了问话笔录,其确认案涉车辆的全部证件均系伪造的,且本案与其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存在关联。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拘留驳回起诉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0 01:22:13
陈文亮、黄秋茶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9民终9070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文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炜坤,系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秋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邹艳山。
一审第三人:罗世彬。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文亮因与被上诉人黄秋茶、邹艳山及一审第三人罗世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4652号民事裁定,向
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文亮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4652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黄秋茶、邹艳山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
案涉民间借贷双方关系清楚明确,案涉1240000元借款均为陈文亮转至黄秋茶和邹艳山指定账户上,每月的利息也均为黄秋茶转给陈文亮,陈文亮与罗世彬不认识,双方之间没有关系,这与罗世彬的问话笔录中可以相互印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即便罗世彬与黄秋茶、邹艳山之间存在任何关系均与陈文亮无关,陈文亮对黄秋茶、邹艳山取得借款后的实际用途没有监督审查义务,其二人将款项转给任何第三人,以及是否涉及犯罪均与陈文亮无关。
即便认定罗世彬存在经济犯罪,但与本案并非同一犯罪事实,不影响黄秋茶、邹艳山对陈文亮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而非仅仅是有经济犯罪嫌疑就驳回起诉,本案陈文亮与黄秋茶、邹艳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一审法院不应适用该条款移送公安机关。
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与立法目的不符。
如果本案驳回起诉,陈文亮与黄秋茶、邹艳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纠纷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势必剥夺了陈文亮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综上,陈文亮基于其与黄秋茶、邹艳山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本诉与第三人罗世彬是否涉嫌经济罪犯之间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黄秋茶、邹艳山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陈文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秋茶、邹艳山连带向陈文亮归还
借款本金1240000元;2.判令黄秋茶、邹艳山连带向陈文亮支付利息206666.67元(以1240000元为本金基础,按月息2%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7日为1240000元×2%÷30×250天=206666.67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黄秋茶、邹艳山连带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陈文亮的起诉内容、黄秋茶、邹艳山的答辩内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调查笔录相关内容,案涉由黄秋茶抵押给陈文亮的车辆,以及转款1240000元均与罗世彬存在密切关联,故一审法院对黄秋茶、邹艳山提出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予以准许,并对第三人罗世彬就本案向其制作了问话笔录,其确认案涉车辆的全部证件均系伪造的,且本案与其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存在关联。
现罗世彬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可能存有经济犯罪事实,已被检察机关移送起诉,且该刑事案件与本案有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文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黄秋茶称案涉1240000并非借款,而是陈文亮与第三人罗世彬之间往来的资金,黄秋茶、邹艳山均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罗世彬为本案第三人,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对第三人罗世彬就本案向其制作了问话笔录,其确认案涉车辆的全部证件均系伪造的,且本案与其涉嫌的合同诈骗罪存在关联。
罗世彬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6月4日因合同诈骗罪被逮捕,现其已被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因该刑事案件与本案具有密切关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属经济纠
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文亮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陈文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何小玲
审判员黄燕慧
审判员王惠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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