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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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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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8〕2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66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工作特点,按照《南宁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详见附件)清单,对照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要求抓好落实,并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深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的公开。
二、强化公开实效。
一是对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社会关注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的影响,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
二是对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并确
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三是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对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开。
三、拓宽公开渠道。
各公共资源配置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要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在本地区、本部门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微博、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主动公开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
要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共享公开,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及变更信息在指定载体发布后,要及时同步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要为公众浏览、查阅、下载信息提供方便,通过设置查阅点、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将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
四、加强考核评估。
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将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确保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附件:南宁市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18年9月5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