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和家园建材有限公司、马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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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和家园建材有限公司、马某某侵害发明
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文章属性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2011)民三终字第373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本案涉案专利系以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在撰写形式上引用方法权利要求,但并不是被引用的方法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是与之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

在如何界定以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专利保护范围问题上,实践中尚有争议,本案坚持了方法特征应当予以考虑,但最终要根据其对发明主题是否产生不同影响来判断其是否对界定专利保护范围起限定作用的裁判思路。

在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上,《专利法》第六十一条适用的大前提是方法发明专利,而以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是产品发明专利,故本案明确指出无论涉案专利产品是否是新产品,均不能适用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正文
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与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和家园建材有限公司、马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案号]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民三初字第37号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民三终字第373号
[案情与裁判]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东鹏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鹏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嘉俊陶瓷有限公司(简称嘉俊公司)
被告:广州市天和家园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天和家园公司)、马某某
起诉与答辩
2010年1月13日,东鹏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嘉俊公司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20万元,嘉俊公司、天和家园公司、马某某共同支付侵权费用人民币30万元;2.嘉俊公司在未与东鹏公司签订涉案专利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前,停止实施东鹏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停止生产、销售涉案的侵权产品;3.天和家园公司和马某某停止销售侵犯东鹏公司涉案专利的产品;4.由嘉俊公司、天和家园公司、马某某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嘉俊公司答辩称:涉案专利产品不是新产品,东鹏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所记载的产品是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的产物,当被控产品制造方法未落入方法专利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无须对被控产品技术特征与产品专利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技术对比,即可得出被控产品未落入产品专利保护范围的结论。

天和家园公司和马某某请求驳回东鹏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查明
东鹏公司于2007年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及其产品”发明专利,该专利共有10项权利要求,东鹏公司请求保护权利要求6、7。

权利要求1为一种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权利要求6为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成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7为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其特征在于……当事人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权利要求6、7所述的产品构造特
征。

庭审中,东鹏公司认为被诉产品是新产品,辩称通过该产品的构造可以推导其制备方法,嘉俊公司和马某某对此予以否认。

一审判理和结果
双方当事人已确认被诉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7所记载的构造特征,由于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则判定被诉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还须判断具备权利要求6所述构造的产品是否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造的。

进而言之,涉案产品如属新产品,则该节的举证责任倒置归嘉俊公司;如不属新产品,则该节的举证责任归东鹏公司。

本案专利申请后经实质审查被授专利权,表明其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由此可推定,东鹏公司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制备方法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

东鹏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等证据也佐证了该事实。

嘉俊公司无法提供其制造方法不同于本案专利方法的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法院据此推定被诉产品是嘉俊公司采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载方法制造的,进而推定被诉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判决:嘉俊公司、马某某停止侵权,嘉俊公司支付东鹏公司专利实施费用10万元。

上诉与答辩
嘉俊公司上诉称:立体孔洞陶瓷砖不是新产品,本案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东鹏公司答辩称:权利要求6系独立权利要求,而非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涉案产品是新产品。

二审审理查明
嘉俊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制备方法系由《实用墙地砖制造技术》第78页公开的“二次布料”制备方法、《陶瓷》2005年第5期第48页公开的“添加造孔剂”制备方法、《多孔功能陶瓷制备与应用》第26页公开的“添加造孔剂工
艺”制备方法组合而成。

二审判理和结果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东鹏公司请求保护的为权利要求6和7,其中,权利要求6为产品独立权利要求,而非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判断嘉俊公司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审查其是否包含了权利要求6和7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6和7相比较,双方当事人确认两者除权利要求6所述的制备方法技术特征之外的其他技术特征均相同。

而权利要求6为“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成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故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对于产品与专用于生产该产品的方法,两者之间在技术上相关联,但并不意味着该产品不能用其他方法制造。

从本案情况看,尽管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但并未对权利要求1的方法作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的方法也未对权利要求6的产品结构作进一步限定。

故本案对比的重点仍是权利要求6中的产品结构与形状。

鉴于双方均确认产品特征相同,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结论正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由于权利要求6和7系产品权利要求,而非方法权利要求,涉案专利权利权利要求6和7的立体孔洞装饰陶瓷砖是否属于新产品的问题,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影响,故二审法院对该问题不予审查。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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