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永久中立国: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保持长久的中立地位的国家。
普通管辖:所有国家都有权对国际法上规定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普遍利益的犯罪实行管辖,而不论罪行发上在何处。
国民待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在相同的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外交保护: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用尽当地救济:国家在进行外交保护前,要求受害人寻求并用完加害国提供的救济办法及它们的所有程序。
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
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
时效: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大的时期地继续并安稳的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
全民公决: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土地的归属。
无害通过权:(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
专属经济区: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保留: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
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反措施: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应自救措施。
Huo旋或调停:除谈判或协商以外最经常使用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的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