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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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范文
1.引言
食物中毒是一种常见的公共卫生问题,对学校的师生健康和学习生活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制定一套科学、严格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2.目的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

3.责任分工
3.1 学校行政部门
学校行政部门是学校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协调各部门的配合,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学校食堂管理部门
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是学校食品安全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食品采购、储存、加工和供应的全过程管理。

食堂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确保食材安全、食品加工卫生、食品销售等环节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和评估食堂环境及设施设备的卫生情况,及时处理食品质量问题,并主动向上级报告。

3.3 师生及家长
师生及家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参与者。

师生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食用或传播不合格的食品,及时向食堂管理部门
或相关责任人报告食品质量问题。

家长应关心学校食品安全状况,积极参与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反馈意见和建议。

4.食品采购与储存
4.1 食品采购
(1)建立健全食品供应商评估制度,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质量可控、信誉良好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2)食品采购应按照品质、产地、有效期、包装和卫生许可等要求进行验收;
(3)在食品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开、透明的采购原则,不接受供应商的贿赂或回扣。

4.2 食品储存
(1)食品储存区域应保持干燥、通风和整洁,避免与有毒物质接触;
(2)储存区域内食品应按照不同类别和属性加以分类和标记,确保不同食品之间的相互干扰和交叉污染;
(3)定期检查食品储存区域的环境卫生,避免霉变、变质食品的滋生和传播;
(4)对于过期、变质或者质量存在问题的食品应及时标记、隔离和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5.食品加工和供应
5.1 食品加工
(1)食堂人员应接受相关的职业培训和指导,熟悉食品加工的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
(2)食品加工操作前,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并佩戴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和帽子;
(3)食品加工过程中应保持食品的卫生状态,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或腐败的食材;
(4)不同类别的食品加工工作要分开进行,防止交叉污染;
(5)食品加工设备要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工作环境卫生。

5.2 食品供应
(1)食品供应前,应进行质量检验,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2)食品供应要按照合理的数量和时间进行,避免长时间存放或未经处理的食品暴露在环境中。

6.食品检验和监控
6.1 食品检验
(1)建立健全的食品检验制度,确保每一批次食材和成品菜品都经过合格的检验;
(2)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学校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评估食品质量状况,并接受相关机构的监督。

6.2 食品监控
(1)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控;
(2)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溯原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食品安全监测结果要及时向师生和家长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7.食品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
7.1 食品中毒事件的快速反应
(1)设立食品中毒事件应急反应队,明确各成员职责,制定应急预案;
(2)一旦发生食品中毒事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7.2 食品中毒事件的处理及追责
(1)及时将疑似病人隔离,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2)立即对涉事食品和食品供应商进行封存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培训与宣传
8.1 培训
(1)定期组织学校师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学习正确的食物消毒和存储方法;
(2)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8.2 宣传
(1)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向师生和家长普及食品安全的知识和重要性;
(2)在公共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牌,提醒师生注意食品安全。

9.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9.1 学校领导及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9.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3 学校师生和家长应积极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做好监督。

9.4 学校领导要注重激励机制建设,推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结语
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进行,从而为学校师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食品环境。

学校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范文(二)
是为了保护学生健康和安全,确保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学校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的一些重要方面:
1. 食品采购:学校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对供应商进行考察和评估,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食品储存:学校食堂或食品储存区域应干净整洁,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

食品应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湿度储存,并进行分类摆放,防止交叉污染。

3. 食品加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人员应获得相应的健康许可证,并接受相关健康知识和技能培训。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遵循卫生操作规程,防止食物污染。

4. 食品配送:学校食品配送车辆应符合卫生标准,食品配送过程中要确保食品的温度和湿度不受影响,避免交叉污染。

5. 食品检测:学校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项目包括重金属、农药残留、防腐剂等有害物质。

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6. 食品过期处理:学校应建立过期食品处理制度,严禁使用过期食品,并及时对过期食品进行处理,防止食物中毒的发生。

7. 食品安全教育:学校应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活动,向学生和家长传递食品安全信息。

8. 食品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学校应建立食品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程序。

在食品中毒事件发生时,应及时组织救治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体师生和家长的共同努力和配合,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保护学生的健康。

学校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范文(三)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____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____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____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____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____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____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
____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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