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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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2200字
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领域长期坚持在没有国际公约和双边互惠协定的情况下,只有注册地法院才能对其地域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管辖,一国法院无权对外国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管辖,由此便会造成大量的管辖权冲突。

而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其严格地域性特征已经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协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而逐渐弱化,甚至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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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ALI原则》
一、案例导入
作家王莘,即棉棉(笔名),状告谷歌中文网站Google提供的数字图书搜索,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书《盐酸情人》的作者版权,谷歌公司首先对文学作品进行了电子扫描,其次谷翔公司向公众进行了网络传输,这两种行为都侵犯了作者的权利。

(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 条的规定,中国法院在本案中有管辖权,分析谷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合理的使用,认为侵权行为者应立即停止侵权,并给予相应的作者损害赔偿。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
由于谷歌公司?Ρ本┲性旱囊簧笈芯霾环?,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该公司提出,公司对该作品进行电子化扫描,虽然没有经过作者的许可,但该行为发生在美国,应该适用美国法律,让美国法院进行管辖,要求判定该公司行为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但经过北京高院的审理,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焦点问题
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三、法理分析
(一)我国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我国遵循地域性的管辖原则,据此:侵害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所引发的纠纷,均应当由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知,除《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31条涉及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外,其他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制的原则上应均为发生于我国境内、侵害我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故结合该条可推知,我国法院受理的所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侵害外国相关知识产权所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二)我国关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域性管辖原则存在的弊端
1.不利于我国法院管辖发生于境外的“侵权”行为
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中,若侵权行为部分发生在国内、部分在国外,按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法院将无法对发生在境外的部分侵权行为一并进行管辖。

长远来看,不利于我国科技、文化的创造性发展。

2.不利于我国法院管辖互联网等新技术条件下的跨国“侵权”行为
如诉争商标在传输国和接受国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人,该广告从传输国通过网络或卫星发送到接受国,实际上侵犯了接受国的合法权利人的权利。

接受国的权利人若要获得司法
救济,就应到传输国提起诉讼,传输国有权拒绝依据接受国法律而产生的商标权的侵权诉讼。

而如果接受国的权利人在本国进行诉讼,则被告可依其在传输国取得的合法权利进行抗辩。

这样,接受国的权利人即陷入无法主张权利的两难境地。

即使接受国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也很难在传输国获得承认和执行。

(三)美国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的管辖权问题方面的研究之《ALI原则》
美国法学研究协会在2008年公布了《知识产权:调整跨境诉讼中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原则》(以下简称《ALI原则》),这一原则没有法律效力,但拟议规则的原则具有很强的机动性,因此美国法院经常使用这一原则来指导大量知识产权案件。

1.属地原则
《ALI原则》中的根据之一就是认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案件是有管辖权的。

《ALI原则》中第204条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则侵权行为地法院就享有管辖权。

2.协议管辖原则
其中,《ALI原则》中的协议管辖原则承认管辖权的推定,这意味着如果被告在第一次实质性问题答辩之前没有提出异议,法院就有管辖权。

3.专属管辖原则
《ALI原则》认为整个案件的先决问题是注册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可由非注册地法院进行管辖。

四、对完善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规定的建议
鉴于中国的涉外案件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并不完美,我们应参考美国《ALI原则》,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立法,完善中国的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规定。

1.属地原则
我国法院对在我国有住所的被告人享有管辖权。

增加包括侵权行为的预备地、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侵权行为的结果所在地法院。

2.专属管辖
中国法院对在我国注册登记的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管辖权。

3.协议管辖
外国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中国法院或者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但是,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不得违反约定的国家法律。

它也不应违反我们的专属管辖权和我国的公共秩序。

参考文献:
[1]董开星.涉外著作权侵权管辖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87.
[2]杜涛.欧盟跨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J].德国研究,201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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