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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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刑事诉讼法
本章重点提示:绝不是危言耸听,刑事诉讼法又是很重要的,每年考试都是必考内容,尤其是一些细节,5分左右。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
判断、选择题:
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进行的活动。
现在使用的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主要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的监督,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诉讼机关对不通晓当地通用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少数民族或多民族杂居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司法协助。
多选、简答、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2.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3.依靠群众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的原则
8.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9.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0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11.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2.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13.对外国人追究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4.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依照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
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
判断、选择题: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侦查、公诉、法律监督等职权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有权对刑事被告人决定除刑事拘留以外各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有权经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逮捕。
第三节管辖、回避
判断、选择题:
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侦查破案。
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高院管辖:全省意义重大的案件
最高院管辖:全国意义重大的案件
地区管辖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学习或工作所在地
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
管辖权不明的,上级法院可指定下级法院审判。
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在对应当回避作出决定之前,诉讼程序应停止进行。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两者都必须说明理由。
审判人民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人员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公安机关人员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委会决定。
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据
判断、选择题:
刑事诉讼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运用证据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
严禁刑讯逼供是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的一项指导原则。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两部分。
鉴定结论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刑事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
证据必须经过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程序调查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审查视听资料的方法:辨认法、检验法、鉴定法和科学分辨法、联系对比法
多选、简答、论述题: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包括: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第五节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判断、选择题: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拘传公检法均可用,但要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取保候审的方式: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
只要选择一样。
不得超过12个月。
取保期间,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
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拘留决定权。
但检察院决定的也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的对象主要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执行拘留必须由县以上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
拘留后24小时内要通知其家属,24小时内要进行讯问。
对现行犯罪的人大代表的拘留,必须立即向同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其常委会报告。
逮捕由法院、检察院决定或者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需要逮捕的是县以上人大代表的,必须得到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方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
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后的7日以内,作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被拘留的人,如要逮捕,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
逮捕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担保人的四个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执行逮捕的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六节立案、侦查
判断、选择题:
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立案的程序包括有:接受有关立案材料、审查立案材料以及审查后的处理
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的材料,都应当接受。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破案条件:1、犯罪事实已有证明证据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破案报告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销案情形: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销案程序:撤销案件报告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告包括:1、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2、案件侦查的结果3、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撤销时已经逮捕的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并通知检察院。
第七节侦查
讯问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询问证人应个别进行。
勘验应当由侦查人员二人以上负责进行。
现场勘验是最常见的侦查方式。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
侦查实验必须经公安局长批准。
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是,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不用搜查证也可搜查。
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被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当在3日内解除。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
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各级公安机关都有权在自己管辖的范围内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通缉的主要形式是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
侦查终结是侦查程序的最后一道工序。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提求公诉、不起诉或者撤消案件。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案件和犯罪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的,经省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多选、简答、论述题:
侦查行为的实施包括: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通缉应当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被通缉的对象是依法应当逮捕的
3.被通缉的人确实已经逃跑
侦查终结的条件: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已经查获;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第八节提起公诉、审判
判断、选择题:
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退回侦查以2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分别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消案件。
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能撤消案件,要报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
不起诉的种类: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后,被害人如果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审判组织有两种:独任庭、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的案件(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一律不公开,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第一审程序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二审程序不是必经
程序。
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
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死刑由最高院核准。
判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刑事判决书内容:首都、事实、理由、主文和尾部。
决定不同于判决和裁定,因为判决和裁定只适用于法院,决定适用公检法三机关。
决定只能解决程序问题。
不解决实体问题。
第九节执行
多选、简答、论述题: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是:
1.对于被判决无罪的、免除刑罚的被告人由法院执行
2.对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由人民法院执行
3.对于被判处死缓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交监狱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4.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5.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6.对于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由法院执行。
监外执行情形: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针对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拘役所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办案协作: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