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会计》教案(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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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是通过对现金、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的核对查询来确定其在一定时日的实际结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
1.因实物收发手续不严,造成品种、数量、规格或质量上的差错。
2.因制度不严或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漏记、错记或计算上的错误。
2.不定期清查:指事先未规定清查时间,根据某种特殊需要进行的需要临时性清查。其清查的对象既可以是全面清查的内容,也可以是局部清查的内容。一般以下四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不定期清查:
(1)更换现金出纳或仓库保管员时,对其所保管的现金或财产进行的清查;
(2)发生自然灾害时,对受灾损失的有关实物财产所进行的清查;
(3)上级、审计、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地对所属企业单位进行会计检查;
(4)单位兼并、破产、改制和改变隶属关系时,进行清查。
(5)清产核资工作时,进行清查。
第二节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
实物资产的清查主要针对固定资产、原材料、在产品、委托加工材料和库存商品等。实物资产的清查涉及数量和金额两个方面。确定实物资产账面结存数量的方法通常有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
(5)对贵重的财产物资,至少每月清查盘点一次
(6)经管人员经管的财产物资办理交接时要盘点一次。
(二)按清查的时间分类: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是指按预先确定的时间,对单位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物资进行的清查。
这种清查的对象不固定,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其清查的目的在于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一般是在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结账时进行。
二、财产清查的作用
财产清查既是会计核算的一种专方面:
1.可以确保账实相符,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可靠,
通过财产清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货币资金的实有数,揭示账面数与实有数之间的差异。通过一定程序调整账面记录,使之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
通过财产清查,查明企业执行财经纪律、结算纪律的情况,如是否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家税收;是否按期偿还银行借款;是否及时与其他企业、单位进行往来款项的结算;有无违反财政、信贷、结算纪律等情况。自觉维护和遵守财经纪律,可减少坏账损失。
三、财产清查的种类
企业财产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往往是不同的,在时间上也有区别,由此就产生了财产清查的不同种类。
(1)对于现金应由出纳员在每日业务终了时盘点一次,做到日清月结;
(2)对于银行存款和银行借款等应出纳员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3)对于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除年终清查外,应有计划地每月重点抽查,对于贵重的财产物资应每月至少清查盘点一次。
(4)对于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依据客户情况和金额的大小进行清查,至少一年进行1-2次。
周数
讲授时间
章、节
备注
19
4学时
第七章
财产清查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财产清查的意义、内容、方法以及清查结果的处理。
重点内容
财产清查的内容、方法以及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难点
财产清查的账户设置及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讲授内容
第七章财产清查
第一节财产清查概述
企业单位日常发生了经济业务之后,要相应地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并依据会计凭证的记录登记有关的会计账簿。账簿记录能够反映企业单位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为经济管理提供会计信息。所以账簿记录是否正确和完整,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就要进行账证核对、账账核对和账实核对,而这里的账实核对就是财产清查的主要内容。
(3)债权债务: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等。
(4)其他资产:包括企业的在途货币资金、在途材料、对外投资、委托其他单位加工或保管的各项财产、受托代管的各项财产等。
通过全面清查可以达到全面了解企业财产状况的目的。
那么哪些情况需要进行全面清查呢?
(1)年度终了决算前,为保证年度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3.因实物保管、运输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耗或自然溢余。
4.因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过失而导致财产物资的腐烂变质或毁损。
5.因贪污盗窃、营私舞弊、非法侵占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实物资产数量的短缺。
6.因未达账项而引起的银行存款、往来账款的账实数额不符。
从上述造成账实不符的6大原因可以看出,造成账实不符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而客观原因又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因此,就需要通过财产清查发现账实不符的情况,针对问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正确。
一、永续盘存制:又称账面盘存制,是指对单位的各项财产物资,根据会计凭证逐日逐笔地在账簿中登记其收入和发出数额,并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额的一种盘存制度。大多数企业都采用这种方式。
计算公式:
期末账面结存数额=期初账面结存数额+本期收入数额–本期发出数额
例题P112
二、实地盘存制:又称“以存计耗制”或“以存计销制”。是指对单位的各项财产物资,平时在账簿中只登记收入数额,不登记发出数额,期末通过实物盘点来确定其结存数额,倒挤出本期发出数额的一种盘存制度。适用于鲜活、易变质、腐烂的农副产品盘存。公式如下:
(一)按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分类: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是指对单位的实物资产、货币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彻底的盘点与核对。全面清查内容多、范围广、投入人力多、耗费时间长。主要包括:
(1)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2)货币资金:库存现金、各种存款等;
(2)单位撤销、合并和改变隶属关系时,应进行全面清查。
(3)单位更换主要负责人时,应进行全面清查。
(4)单位改制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应进行全面清查。
2.局部清查:指对单位流动性较强、易发生损耗及较贵重的资产进行的盘点与核对。局部清查范围小、内容少,但专业性比较强,因而其清查的主要对象一般是流动性较大又易于损坏的物资,具体包括:
2.可以充分挖掘财产物资的潜力,提高其利用率和使用效果。
通过财产清查,查明各种物资的储存和利用情况。一方面及时处理超储积压和呆滞物资,腾出资金;另一方面根据库存情况及时调整采购计划,避免新的库存积压,达到充分挖掘财产物资潜力,提高物资利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获利能力的目的。
3.可以强化物资管理,促进企业健全规章制度,保护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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