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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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贯
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
•【公布日期】2005.07.14
•【字号】虹府办[2005]24号
•【施行日期】2005.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
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虹府办〔2005〕24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加强对本区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和监督,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意见》、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关于对本市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意见》的具体要求,区政府决定对本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工作目标
通过梳理现有行政许可项目,总结经验,发现不足,保证《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促使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快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对开展《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认识。
此次检查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保证,更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各部门、各街道(镇)领导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配合检查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自查,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要根据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完成自查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工作提出建议和设想。
(三)协调配合,确保此次检查顺利进行。
各部门、各街道(镇)要加强与区监委、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审改办的联系,及时反映在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沟通协调,使此次检查真正达到全面了解并核实有关情况的目的。
四、实施部门
此次检查由区监委牵头,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审改办、区计委组织实施,并邀请区人大、区政协及部分区特邀纪检监察员参加。
五、检查对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是本次检查的对象。
区建委、公安虹口分局、区文化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质监局是本次检查的重点单位。
六、检查范围
各部门、各街道(镇)在2004年7月l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
七、检查内容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情况。
在前一阶段各部门、各街道(镇)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及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行政许可项目底数,并着重对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情况。
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公布保留及市政府依法设定以外的行政许可项目,是否已按法定程序取消或调整;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事项,是否仍在审批;应当调整审批方式的事项,是否已及时移交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管理;是否存在变相审批等问题。
2.清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情况。
主要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是否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委托其他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3.清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主要包括越权设立、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及其他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清理或纠正;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废止;已经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修订。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主要包括各部门、各街道(镇)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无下列违法违纪行为;对已经发现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是否已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l.行政许可的公示方面。
未依法将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的;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拒绝给予合理解释和说明的。
2.行政许可的受理方面。
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予受理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未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未依法出具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的。
3.行政许可的审查方面。
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有关法定告知义务的;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事项,未进行听证的。
4.行政许可的决定方面。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投标、拍卖的结果或考试的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未经招投标、拍卖或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投标、拍卖的结果或考试的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不批准行政许可申请时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5.行政许可的收费方面。
擅自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收费,或者未按法定的项目类别及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时依法收取的费用。
6.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情况。
对获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有关部门、街道(镇)是否强化后续监管措施,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对有关投诉是否进行认真的受理和处理。
对因监督不力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关部门、街道(镇)是否严肃追究了责任。
(四)行政许可的制度建设情况。
在行政许可的信息公示、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过错责任追究等方面,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并将这些制度落到实处。
(五)下一步工作部署。
在摸清行政许可项目底数的基础上,明确本单位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主体和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强化监督检查职责,完善相关制度,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八、时间安排
(一)7月至8月为单位自查阶段。
各部门、各街道(镇)对本单位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填写统计表格(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本及法律依据),完成自查报告,于8月15日前报区监委、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审改办。
(二)9月为重点检查阶段。
由区监委会同区政府法制办、区审改办、区计委对重点单位进行检查。
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走访服务窗口、检查收费情况、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等方式。
(三)10月为工作总结阶段。
由区监委、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审改办对此次检查进行总结,于10月 15日前向市监委、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审改办报送总结报告。
附件:1.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统计表(略)
2.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情况登记表(略)
3.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汇总表(略)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