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讲义娄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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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什么是债法Oblogation
●债法处于民法的核心位置
●债为法锁,它约束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偿付某物。

●债的本质不在于我们取得某物的所有权或者获得役权,而在于迫
使他人向我们或者给某物,或者为某事,或者供。

●盖尤斯《法学阶梯》4.2 对人的诉讼是我们根据针对某个因契约
或者私犯行为而向我们负债的人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提起诉讼时我们要求应当“给,做或者供”。

对人之诉“欠我的”
对物之诉“物权”
《法国民法典》未对债进行定义债法总则
《意大利民法典》债编包括:债的总论;契约总论;各类契约;单方允诺;有价证券;无因管理;非债清偿;不当得利;不法行为。

也对债未定义。

(有价证券是意大利民法典中特有的。


债:solvere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
Dare/fare 《法国民法典》
Leistung(至少包括dare和fare)《德国民法典》
Prestare《意大利民法典》
罗自然法:人和动物共同用的法律
马万民法:所有人
法市民法:罗马市民——城邦
在自然法中人与动物都是自由的。

是相对的对万民法和市民法的批
判,自然法和自然状态相联系。

市民法——文明状态(政治状态)
无因管理——邻居家失火,自己去救火。

实体是程序的结果。

先有程序,后有实体。

债的核心概念:给,做,供dare/fare
课后阅读:
意大利朱塞佩.法尔科内著:《义务和法锁:追溯债的经典定义之起源》
第二讲债的发生根据体系
●债
●债的发生根据《意大利民法典》预备性条款:
⏹第1173条债的发生根据
⏹第1174条给付的财产特征
⏹第1175条依诚信进行活动(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
行为方式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bona fide”物法(拉丁语)“good faith”
主观上没有侵犯别人的意思客观上没有做
主观诚信
客观诚信
acquisition善意取得
Prestare dare
fare
哪些法律事实发生了债(导致了债),即债的发生根据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侵权行为、单方允诺。


分类研究
Ex contractu契约
Ex delicto私犯 consensus合意
关于罗马法彭梵德《罗马法教科书》巴.尼古拉斯《罗马法教科书》
▲《意大利民法典》1173条
债产生于契约(1321)、不法行为(2013)或者法规规定的任何其他产生债的行为(1324、1762、1987)或者事实(433、843、2028、2033、2041、2126、2322)
《意大利民法典》包括的债法的内容:各类契约/单方允诺/有价证券/无因管理/非债清偿/不当得利/不法行为
▲经典的债的发生根据体系:四分法
合同不法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德国民法典》之后的《意大利民法典》没有采纳这种分类方式。

(小记:亚里士多德《尼可马科伦理学》廖申柏译本134页交易sinallagma)
正义(justice)包括交换正义(commutative)矫正正义(adjustric)
▲合同
《合同法》第2条
《民法通则》第85条
Consideration约因——英美法中协议允诺
(定义方法:属+种差)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契约为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意大利民法典》第1321条概念: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关于彼此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协议。

(错误译法:合意)
第1325条要件的说明
合同的要件包括:
当事人的合意(协议)(1326);
原因(1343);
标的(1346);
法律规定的必须采取的不可缺少的形式(1350)。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distributive justice 分配第2条侵害民事法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权利小于利益(民事法益进行扩张解释)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损害
《意大利民法典》第2043条因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

Act illegal不法行为
▲世界范围内讨论最多的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


《德国民法典》第812条返还义务
《意大利民法典》第2041条不当得利的一般诉权
第2042条诉权的辅助性
▲无因管理(无因指没有委托关系)
《民法通则》第93条
Gestum negotium拉丁语原意:管理商店 transaction交易《意大利民法典》第2028条继续管理的义务
第2032条利害关系人的认可
课后阅读:
蒋军洲《盖尤斯“通过物缔结的债”的含义》,网文,罗马法教学研究
徐涤宁《合同概念的历史变迁及其解释》,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第三讲债的履行问题
●注意义务(diliyenza)问题
●为什么要考虑债的履行(adempimento)中的注意义务问题?
法律有规定的义务
法律没规定的义务一般的人,善良家父padre familias
●第三人履行问题
⏹是否一定要债务人本人履行?
⏹债的性质允许是否允许本人履行?
(法定→很多时候是债的性质规定的)
●部分履行问题
⏹债务人是否有权部分履行?
⏹履行标的是否可分?(即使可分也不一定能部分履行)
(法律规定约定交易习惯)
●履行与接受履行的行为能力问题
⏹向无行为能力的人履行是否消灭债?
⏹无行为能力人做出的履行是否可以其无能力提出异议?
(创设变更法律关系时需要考虑行为能力。

如果是事实行为则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考虑。

例如:学校教学未成年人履行债。


●用他人财产的履行
⏹用他人财产进行履行的人是否可以因此主张异议?
⏹接受他人财产履行的人是否还享有对债务人的诉权?
(要对他人进行保护所以还想有诉权)
●给付的抵充(imputatio、选择权问题)
⏹在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时,债权人的履行究竟
消灭哪个债权?
(“抵充”债务人的选择权,无选择权时,债权人催告,催告仍然不选择,债权人就有选择权。


●替代履行
⏹负欠A履行的债务人能否以等额的B履行替代A履行?
主要看约定
●代位履行(surrogatio)
⏹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能否取得债权人的低位?
⏹是否允许部分代位?
(法定→约定)
无因管理是产生新的无因管理之债,成为新的债权人,代位履行是债权的转移(取代地位,取得债权)
A是债权人B是债务人C次债务人。

A与C无合同依据,所以
认为A不能直接对C行使诉权。

不过,现在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国在内)允许A对C行使诉权。

代位是有条件。

●履行延迟
⏹提存(deposito)与提交的问题——寄存
例如:甲某想向乙某还钱,由于有利息,但是乙某恰好不在,甲承担不起高额利息,所以在到期前把钱放在法院还!!!
●不履行
⏹因不可抗力的不履行或履行迟延是否应赔偿?
(约定优先于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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