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主持教务责任书(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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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宗教活动场所
主持教务
责
任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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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行宗教教务依法主持责任制,弘扬各宗教爱国爱教传统,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宗教人士发挥作用,团结引导广大信教群众积极为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原州做贡献,特签订宗教活动场所主持教务责任书。
一、宗教活动场所经正式聘任的主持教务的宗教教职人员对本场所的宗教教务负有全面责任。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必须配合宗教教职人员做好本场所宗教教务工作。
二、宗教教职人员职责
1.在主持教务期内应遵守国家《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若干规定》、《固原市宗教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原州区关于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制度要求。
2.在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下,主持本场所的教务活动,应邀为信教公民主持宗教礼仪。
3.宗教教职人员应自觉服从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经据典引导信教群众团结和谐、勤劳致富、发展生产、抵御非法宗教渗透、维护现有宗教格局。
4.发挥好政策法规普及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特殊人群帮教员、健康生活指导员、尊师重教倡导员、慈善事业宣传员、民风建设讲解员、党群关系联络员、增收致富引导员、政务公开监督员等“十大员”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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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村(社区)、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解除聘任:
1.教风不正,违背或亵渎教义、教规,在信教公民中造成影响的;
2.因演讲或讲经引起纠纷和滋生其他事端,影响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的;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言论和行为的;
4.违反责任书规定,不履行职责的。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每季度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考核,对生活补助费发放加注意见。
五、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宗教活动场所各留存一份。
甲方:乡(镇、街道)签字(盖章)
乙方:村(居)委会签字(盖章)
宗教活动场所签字(盖章)
宗教教职人员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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