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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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监管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
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9.01
•【字号】津安监管一〔2016〕45号
•【施行日期】201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安全监管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
直报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2016〕45号
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民航天津监管局,天津机场,各区安全监管局和各区农委、市场监管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5〕2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要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全面实行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直报。

为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是履行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的必然要求,是科学规范开展事故统计、提高统计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机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严厉打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等违法行为。

二、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范围及报送方式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是将全部生产安全事故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网址http://59.252.192.12:70/,或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登入),再由安全监管局归口统计、联网直报。

(一)事故直报范围
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要求,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全部纳入事故直报和统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其中,道路运输事故是指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网络约车、旅游客运、租赁、教练、货运、危化品运输、工程救险、校车,包括企业通勤车在内的其他营运性车辆或其他生产经营性车辆等十二类道路运输车辆在从事相应运输活动中发生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的事故。

(二)事故直报方式
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选择以下方式完成事故直报工作:
1.各有关部门设立信息员,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由信息员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录入直报系统完成事故统计快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完成事故统计快报续报,并由同级安全监管局管理员审核确认后统计上报。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不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下同)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并通知同级安全监管局重新统计上报;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续报并通知同级安全监管局
重新统计上报。

2.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同时,24小时内向同级安全监管局通报事故有关信息(填写附件1,道路运输事故填写附件3);在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填写附件2,道路运输事故填写附件4);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填写附件2);个别事故信息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

三、认真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津政发〔2010〕56号)有关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切实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

(一)区安全监管局
1.区安全监管局在接到本辖区工矿商贸事故报告或其他各有关部门通报的事故信息后,应在24小时内由信息员登陆直报系统完成事故统计快报;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信息员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完成事故统计快报续报,并由管理员进行上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信息员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并由管理员重新统计上报。

2.区安全监管局管理员应及时审核上报本辖区各有关部门信息员录入直报系统的事故信息;每月5日前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并上报。

较大及以上工矿商贸事故不由区安全监管局进行调查处理的,在市安全监管局及时完成事故统计快报和事故统计快报续报后,由区安全监管局管理员统计上报。

(二)市公安交管局
市公安交管局应要求各区交警支队在接到本辖区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后,在24
小时内完成事故统计快报;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完成事故统计快报续报。

事故发生地在高速公路的,由市公安交管局高速公路支队按事故直报方式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通报道路运输事故信息。

(三)市公安消防总队
市公安消防总队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大于100万元(含)的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市安全监管局通报事故统计快报信息;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完成事故统计快报续报。

(四)区农委
区农委、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辖区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的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事故统计快报;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完成事故统计快报续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五)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本辖区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事故统计快报;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完成事故统计快报续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及时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六)民航天津监管局
民航天津监管局在接到本辖区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的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市安全监管局通报事故统计快报信息;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完成事故统计快报续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及时通报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七)天津机场
天津机场发生与民用航空器无关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向市安全监管局通报事故统计快报信息;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及时通报补充完善事故信息完成事故统计快报续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及时通报补报伤亡人员变化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事故直报方式
为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质量,避免遗漏、错误或重复统计,直报工作原则上实行由区各有关部门直接录入事故统计快报和续报信息、由区安全监管局完成统计上报。

各区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辖区实际工作情况,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制度,通过与区各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明确本辖区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直报的方式等具体要求,确保统计直报数据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部分属地行政区划不明确或不由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级有关部门直接向市安全监管局通报事故统计快报和续报信息,由市安全监管局录入上报。

(二)确保直报工作质量
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各项规定,要明确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统计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各级人员要全面掌握直报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报送信息、保证数据质量。

各区管理员和信息员要严格遵守“24小时入库、7天上报”的事故直报工作时间节点,切实做到信息员如实填报,管理员仔细核查,坚决防止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问题发生。

同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1-8月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补录和核销工作。

特别是各区安全监管局和区交警支队要严格核查1-8月份道路运输事故信息,未录
入的道路运输事故要在9月30日前全部补录完毕;已录入但不属于道路运输事故的要按照规定实施核销。

(三)加强直报工作考核
为严格规范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已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纳入2016年对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定期向各区人民政府通报各区事故统计直报工作情况,以促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全面实施。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2.生产安全事故快报续报
3.道路运输事故快报
4.道路运输事故快报续报
5.填表说明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天津滨海国际机场
2016年9月1日
(联系人:潘一;联系电话:2820896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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