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犬参与命案现场勘查工作应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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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参与命案现场勘查工作应用探讨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DNA技术的成熟和普及,视频侦查的直观和高效,
大数据的无孔不入;警犬技术在参与重大案件现场勘查的应用越来越少,从而使
得用进废退的现象进一步强化,最终导致工作机制上造成指挥决策者的不重视,
不懂用,不想用。
本文从警犬参与命案现场勘查的实际应用方法角度出发,对警
犬参与命案现场勘查工作机制进行探讨。
关键词:警犬、命案、勘查、机制
一、目前警犬参与重大案件现场勘查的现状
S市的警犬基地有逾160只警犬,包括治安防范犬、刑侦犬、搜毒搜爆犬等。
不同工作类型的警犬,就像是不同专业的人才。
治安防范犬多为德国牧羊犬和马
犬等,它们的专业课是“咬”。
作为治安防范犬,它们的日常工作包括治安巡逻
和卡点值守等,因而要求其必须有良好的体能和较有震慑力的外形攻击力较强。
除了史宾格犬外,拉布拉多和金毛都是搜毒搜爆犬的品种。
相对其他工作类型的
警犬,搜毒搜爆犬没有攻击性,它们的专业课是“嗅”。
犬的鼻子宽大,嗅觉是
人的几百倍,它们能闻到许多人没有办法捕捉的气味。
但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刑侦犬,山地追踪犬、血迹犬、物证犬、城市追踪犬……,与治安防范犬、搜毒搜爆
犬相比,刑侦犬的专业课更为复杂,分类更加细致,它们不仅要‘嗅’和‘咬’,更要懂得“思考”。
警犬基地还引入了国际护卫犬规则对犬只进行训练,使该基
地的训练与国际接轨。
2018年,该警犬基地共出动警力1100余人次、警犬757
只次,圆满完成该市两会、文博会等各类安保任务70余场次,支援处置排爆、
搜捕等突发警情15宗,并参与刑事案件侦破工作25次,使用警犬搜寻关键物证
以直接侦破案件多起。
二、警犬技术在命案案件现场勘查中实际应用角度
2020年,S市某城中村农民房房东惨死在农民房的顶楼单间住房。
该现场条
件比较特殊,房东系中年男子,身形比较瘦小,离异单身,平时在S市人际关系
非常简单,大部分时间居中在H市,只有在收租时候的一个星期过来S市。
现场
没有明显的翻动和打斗痕迹和血痕,房东躺在地上,脖子上有铁丝被拧成笔直的
很标准的麻花形状(尾端很长),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L区分局刑侦勘查之后,现场提取的DNA物质和指纹均属于房东;由于缺少现场录像,案件的侦破一
下陷入了僵局,后来请求警犬基地协助。
接到任务之后,警犬基地派出3条专业的刑侦犬,因为是命案现场,其中有
一条优秀的血痕犬。
训犬员首先在拧成长条形的麻花状的铁丝,最远端提取了嗅源,然后沿着每一层楼住户往下搜索;血痕犬也是沿着每一层楼,往下搜索。
其
中犬在6楼某一住户门口作出了示警反应,经过分析研判,里面也是一名单身男
子住所,训导员再次用门口摆放的鞋只作为嗅源,扩大搜索范围,和返回中心现
场搜索。
后在楼梯一个不显眼的角落发现一滴滴落型血迹,经分析可能是嫌疑人
在轻微受伤后遗留。
然后在中心现场旁边折叠整齐一件房东的衣服上犬只有反应,经仔细鉴别发现有铁丝的锈迹。
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利用刑侦犬优秀的特性,最
终搜索到重要的痕迹物证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于法。
后续经过总结经验发现,在命
案现场勘查中,警犬的作用不容小觑,有时大胆规范及时使用警犬可以起到很好
的效果。
三、警犬技术在命案现场勘查勘查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完善策略
1、警犬基地与刑侦勘查隶属不同部门造成效率降低。
现在各市局和较大的
分局虽然普遍成立警犬基地,但是这些警犬基地最早在部门未细分时是属于刑侦
部门的,刑警支队或者刑警大队,在出现相关重大刑事案件的时候沟通比较迅速
效率比较高。
随着时代发展,反恐和机训大队在日常巡逻安保排爆中对警犬应用
需求量激增;警犬基地往往划转隶属于基训大队。
社会面稳定之后治安良好,重
大刑事案件发生的概率降低造成刑侦犬的使用率大幅降低。
但是一旦发生重大刑
事案件之后,使用部门与训犬部门因为隶属不一样,沟通交流效率未能有效提高。
建议在现有的体制新形势下,建立起合理有效迅速的“合成作战”新机制。
可以在警犬基地把血迹犬、物证犬、城市追踪犬进行专门训导员的细化和训练;
相对独立,避免与日常巡逻安保工作犬进行混淆使用。
同时相关专业警员和犬只通过和刑侦重案勘查组进行捆绑训练,通过实战促进交流和提高。
2、警犬技术重视程度不足,在现场勘查中成为备选项。
正式因为上述部门原因,训犬员与刑侦勘查人员交流会比较少,勘查人员在案件现场中往往比较重视DNA、指纹和鞋印这些传统物证的提取发现;侦查人员又习惯于现场监控录像的提取。
往往警犬技术被忽略了,更不会第一时间应用,在现场勘查中成为备选项,往往在案件现场勘查遇到僵局的时候才想起警犬技术的应用,寻求突破的一线机会。
这种边缘化的地位,进一步造成警犬技术的发展桎梏,更多的时候属于二次三次勘查,造成了嗅源的破坏与缺失。
建议在“合成作战”新机制之下,把警犬技术的应用列入重大案件现场勘查必需流程之中,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现场勘查人员和警犬训导员携带警犬同时到达,各司其职,有效沟通,完善收集相关证据,共同在在现场勘查笔录中签字形成有效证据。
3、气味证据在法庭科学上的应用较少。
受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气味无法完全、完整的提取、保存、区分,进行科学的定性定量分析鉴定形成专门的鉴定报告,这就影响警犬识别在法庭证据质证环节的法律效力。
正是因为侦查机关在侦查破案中使用警犬,与警犬识别不能单独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形成了矛盾,并一直难以有效解决,才严重限制了我国警犬技术的创新发展。
在实际操作之中,警犬识别气味往往应用在搜索其他相关物证之中,对证据进行转换使用,最接近的方法是DNA鉴定和微量物证鉴定。
其实按现行刑诉法规定,勘验、检查笔录也是证据的一种,在日常工作之中,通过详细规范合法的勘查搜索流程,把警犬的搜索和气味识别过程详细记录进入笔录之中,再经过有相关资质的警犬训导员和见证人签字形成有效证据。
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警犬技术理论和一系列的警犬使用程序,使之与我国法律体系相结合,构建我国刑事案件警犬识别制度,对于提高警犬技术地位和应用水平很大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