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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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
质审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3.06.25
•【字号】粤卫[2003]120号
•【施行日期】2003.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
工作的通知
(粤卫〔2003〕1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精神,为保证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公正、规范、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加强领导,充分利用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力量,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确保资质审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我厅成立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省资质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资料审查、技术审查、质量控制、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评审意见汇总上报。

三、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成立专家库,
从专家库抽取5或7人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

参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评审的评审员差旅费由申请机构承担。

四、申请资质审定的机构须填写《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省资质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在接到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由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资质审定。

省卫生厅根据资质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综合性审核结论,做出批准、整改后批准、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颁发《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

申请表可在省职业病防治院网站(http://)下载,用计算机填写,同时报送软盘。

凡未取得资质的机构,不得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五、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获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对疏于管理,发生违规违纪行为和技术服务质量无法保证的机构,我厅将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其资格。

附件:1、《卫生部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略)
2、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领导小组(略)
3、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管理办法(略)
4、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准则(略)
5、广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略)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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