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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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一、引言
安全生产是企业经营的重中之重,也是机电行业发展的基础。

机电部部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负责机电部的生产安全工作,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意义
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是安全管理的基础和重要内容,通过明确各岗位职责,形成责任清晰、权责一致的机制,可以有效地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机电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2)
1.全面负责机电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明确工作目标和安全责任。

2.加强对机电部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备和场所的安全完好。

4.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5.定期召开机电部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问题和难题。

6.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四、机电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履行方式
1.确立目标责任。

明确机电部部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负责,将安全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与部门的工作目标相结合,形成有效的工作推动力。

2.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定机电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并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计划相衔接,做到有序推进。

3.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机电部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开展。

4.加强安全培训。

机电部部长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员工无事故作业。

5.加强隐患排查整治。

机电部部长要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设备和场所的安全。

6.加强应急管理。

机电部部长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悉应急措施和应对流程,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机电部部长要加强安全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栏、会议、文件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8.加强工作协调。

机电部部长要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合力。

五、机电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效果评估
1.事故发生率。

通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统计事故发生率,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2.隐患整改率。

评估机电部部长对隐患整改工作的推进情况,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并避免事故的发生。

3.培训合格率。

评估机电部部长对员工安全培训的质量和效果,通过考试等方式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应急处置能力。

评估机电部部长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确保员工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六、结语
机电部部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发挥好领导作用,确保机电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实效。

只有确保安全生产,才能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机电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3)
包括以下内容:
1. 负责制定和推动机电部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政策,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2. 组织制定机电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确保员工能够正确执行。

3. 负责机电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工作,包括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技能培训等。

4. 组织安排机电部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5. 协调机电部与其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

6. 负责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符合安全标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7. 提出机电部的安全改进措施和建议,并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共同落实。

8. 负责机电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9. 指导机电部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10. 参与机电部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并及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机电部部长是机电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机电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机电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4)
是指机电部部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

具体责任如下:
1.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制定:机电部部长应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机电部门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并确保其贯彻执行。

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机电部部长应负责建立和运行机电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确保员工的理解和遵守。

3. 安全生产组织和培训:机电部部长应组织和开展机电部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包括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控制:机电部部长应负责进行机电部门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5.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机电部部长应负责对机电部门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6. 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机电部部长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7. 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机电部部长应对机电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实施,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8. 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机电部部长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机电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总之,机电部部长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需要全面负责机电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维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机电部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5)
机电部部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工作。

机电部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在机电、运输管理方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负责领导机电部对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进行管理。

第3条负责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发现煤矿使用的设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时,机电部部长要令其停止使用。

第5条发现有关人员不适宜担任相关岗位的工作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第6条发现有故意损坏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施的现象或影响到正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时,机电部部长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配合有关部室,进行设备的进货验收,保证采购的设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8条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综合安排对设备进行检修等,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9条定期组织本部室人员学习新知识,掌握煤矿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维护要求。

第10条定期排查煤矿在机电、运输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第11条在对制定的规程、措施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保证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2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进行检查,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保证机电、运输设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13条每月至少应组织____次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设备、设施的大检查,及时消除设备(设施)安全隐患。

第14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15条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性,并保证各类保护齐全、完好。

第16条参与编制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并监督实施。

第17条组织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

第18条加强对分管机修车间的管理,保证修理的设备、器材符合规定要求。

第19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检查、评比。

第20条积极在煤矿推广机电、运输生产新技术、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部研攻关。

第21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2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3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部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4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部部长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5条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有效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6条机电部部长对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7条煤矿企业在生产中,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备,机电部部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8条煤矿的设备检修计划不合理,或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煤矿的有关设计、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机电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电部部长负重要责任。

第30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3条编制的雨季三防、冬季四防等计划有缺陷,或未有效监督计划的实施,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未建立煤矿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技术档案或不完善,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分管机修车间进行设备、材料修理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机电部部长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7条不能够保证高低压供电、各类保护的可靠运行,由此导致的后果,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分管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安排无上岗资格的人员作业时,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39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部部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部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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