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质证的对象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1•【文号】法释[2001]33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 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 下几方面: •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 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 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 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 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 (2)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 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 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 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 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 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 第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证明 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 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 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 密程度。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 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 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证据与案 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 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 分类。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 紧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越强。当事人针对证 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 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 【需要注意的问题】 证据只有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的质证,一是要根据每个证 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 的查证核实。二是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 是否协调一致。对案件每个证据的质证和对案件所有的证 据进行综合分析,是对证据进行质证的பைடு நூலகம்个方面。前者是 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确认,二者是相辅相 成的关系。有人认为,当庭质证就是在当事人对一份证据 进行质证后,应当对该证据的所有问题得出结论。其实, 一份证据经质证后,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 联性同时判断非常困难。 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判 断较为容易,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却需 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予以判断,从而来确认其证据 效力。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质证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常用的质证理由

民事诉讼证据常用的质证理由

民事诉讼证据常用的质证理由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起着确凿事实、明确责任、维
护公正的作用。

在质证过程中,常用的质证理由有以下几种:
1.证据的真实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例如,当事人可以
通过亲自出庭、作证并提供书面证据来证明证据的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例如,证明一份合
同的合法性,该质证人可能是合同的签署者或合同的保管人。

3.证据的关联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证明证据
与案件的主要争议事实存在其中一种关系。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亲自出
庭并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来证明证据的关联性。

4.证据的目击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是在亲眼目击下获得的。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亲自出庭作证并提供图像、录像等直接观察到的证据来证
明其目击性。

5.证据的连贯性:质证人可以通过陈述事实的真实性以及与其他证据
的一致性来证明证据的连贯性。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其他证人的证
言或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证据的连贯性。

8.证据的时效性:质证人可以证明证据是在适当的时间获得的。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出示证据文件的日期或证明人证言来证明证据的时效性。

以上是常用的质证理由,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
选择合适的质证理由,并通过适当的质证手段来确保证据的充分运用,推
动案件的审理和解决。

证据的三性

证据的三性
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不是可以作为定 案的根据。
.
• 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 根据的证据的特性。作为定案根据的证 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 明力两个方面。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 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能力。 证据能力,也叫做证据资格或者证据的 可采性。它是指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时 应当具有的性质。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 和证据理论,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 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
• 【需要注意的问题】 证据只有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证据的质证,一是要根据每个证 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 的查证核实。二是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 是否协调一致。对案件每个证据的质证和对案件所有的证 据进行综合分析,是对证据进行质证的两个方面。前者是 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的进一步确认,二者是相辅相 成的关系。有人认为,当庭质证就是在当事人对一份证据 进行质证后,应当对该证据的所有问题得出结论。其实, 一份证据经质证后,法庭对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 联性同时判断非常困难。 实践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的判 断较为容易,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却需 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予以判断,从而来确认其证据 效力。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质证问题。
.
• 1、真实性。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 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 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 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 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 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 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 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 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 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 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 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证据质证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通过各种方式来确立或推翻当事人的主张,进而为法庭提供可靠的事实依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过程以及其相关的要点和规则。

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需要利用各种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然而,这些证据只有在通过合法的质证程序后,才能得到法庭的认可和采信。

二、证据质证的准备工作在庭审之前,当事人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证据的有效质证。

这包括收集、整理和备案证据材料。

同时,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避免使用无效的证据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三、证据质证的程序1. 证人证言的质证证人证言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亲眼目睹或知情的人向法庭提供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陈述。

证人证言在质证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在证人证言中,应确保证人的身份真实可信,并与被质证的证据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证人的陈述应当基于亲身的经历和观察,而不是凭借传闻或猜测。

- 当质证证人证言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问来引导证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不过,提问应当遵循相对开放和中立的原则,不得对证人进行引导、教唆或者捏造证词。

- 在质证过程中,如对证人的身份、证言的真实性等有争议,法庭可以要求证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者进行相关的反质证。

2. 书证的质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如合同、协议、信函等。

在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要点:- 质证书证时,应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相关性,并且应当是合法获取的。

- 在法庭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可以通过阅读、分析、比对等方式向法庭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

同时,可以请求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在庭审中出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做出证明。

- 如质证的书证为复印件或副本,当事人应当确保其与原件的一致性,并对其副本的获取程序和真实性进行解释。

3. 鉴定或技术性证据的质证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可能需要鉴定机构或专家提供技术性证据的鉴定结论。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方法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方法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方法引言:民事诉讼中,证据质证是运用法律手段寻求事实真相的重要环节。

准确有效地进行证据质证,对于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方法。

一、书证质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证据,如合同、账本、信件等。

质证书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出示原件:法庭通常要求出示原始书面证据,而非复印件或扫描件,以确保真实性。

2. 公证或鉴定:若涉及公证或鉴定的书证,应出示相应的公证或鉴定文件,并提供法院可信的鉴定意见。

3. 保全措施:有关当事人可申请保全措施,包括封存、查封等,以确保书证证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二、物证质证物证是指切实存在的物质证据,如车辆、武器、物品等。

质证物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保存完好:物证应尽量保持原貌,避免损坏或改变。

如果无法保存完好,应及时向法庭说明。

2. 解释清楚:对于法院和陪审团来说,物证不能自行说明问题,需要当事人进行解释。

提供必要的解释和上下文信息有助于确保物证的证据力。

3. 鉴定报告:一些物证需要专家鉴定,如毒品、DNA等。

质证物证时,应出示相关鉴定报告,并确保鉴定人员能够提供法庭需要的解释和意见。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通过证人作证获得的证据。

质证证人证言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传票和宣誓:法庭通常要求出庭作证的证人出示传票,并宣誓真实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法定强制力,证人理应如实陈述。

2. 直接质询:质证证人时,应直接向其提问,以了解事实。

质证人应回答问题,而不应发表意见或评论。

3. 证人的信誉性:证人的身份、背景和可靠性是评估其证言的重要因素。

质证人证言时,可以就证人的信誉提出质疑,并使用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经过专家鉴定得出的结论。

质证鉴定意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专家资质:出示专家资质证书或鉴定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明,以证明其资质合法和可信度高。

2. 鉴定方法:质证鉴定意见时,应详细介绍鉴定方法、依据以及结论,以增强其说服力。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如何理解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展开全文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

要件事实又包括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妨碍事实、权利阻却事实和权利消灭事实。

要件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1.要件事实要件事实,即(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事实,又称直接事实、主要事实,是直接导致某项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

要件事实或直接事实是原告用来直接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事实,也是被告用来直接推翻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民事主体获得民事实质权(所有权等财产权、名誉权等人身权),民事纠纷事实的发生意味着民事实质权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而产生实体救济权(如物上请求权等)和诉讼救济权(即民事诉讼权)及仲裁请求权(即申请仲裁权)等。

因此,要件事实包括:(1)民事法律事实,比如合法继承(取得所有权)、签订合同(形成合同关系)和依法离婚(解除婚姻关系);(2)民事纠纷事实,比如侵权事实和违约事实。

这两类事实中,前者是基础、前提,无后者则无诉讼利益,也就不能获得诉讼救济。

2.间接事实间接事实是不能直接导致某项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而是用来推导或证明“直接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

间接事实的主要作用在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直接事实时,只得运用间接证据证明间接事实,多个相关的间接事实形成一个事实逻辑链,从而证明直接事实是否存在。

例如,没有证据来直接证明B曾向A借过款的事实,可以由A多次催促B还钱的事实和B没有拒绝的事实(间接事实),推导出B借过A钱的事实(主要事实)。

3.辅助事实辅助事实,又称补助事实,一般是指用以证明证据能力有无或证明力大小的事实。

例如,证据收集的违法事实(关涉证据能力有无)、证人与当事人是亲属的事实(关涉证明力大小)等。

学界多认为,辅助事实多为诉讼法上的事项,只需自由证明或释明。

事实上,辅助事实与间接事实之间往往并无严格的界限。

我们认为,辅助事实是有关证据能力有无或证明力大小的事实,往往包含实体内容,并且当辅助事实直接关涉本案主要证据或唯一证据的证据能力或证明力时,则应当采取严格证明,须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民事诉讼中,证据质证是诉讼过程中非常关键的环节。

通过证据的质证,可以确保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提供依据。

在我国,证据质证的规定既涉及到对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又涉及到对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规定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获取和保存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证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获取包括以下几种途径:1. 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并能够证明案件中某个事实的证据,包括合同、协议、信函、会议记录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备案、保管、邮寄等方式获取书面证据,并要在合适的时机将其出示给法庭。

2. 物证:物证是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物品,如衣物、物品、照片、录音等。

当事人应当保存好物证,确保其完整和真实性,并在需要时出示给法庭进行质证。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第三人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来证明案件事实。

当事人可以通过询问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并在庭审过程中对证人进行质询和质证。

4.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鉴定人对案件事实作出的结论。

当事人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出示给法庭。

二、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对证据进行出示和质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出示和质证程序如下:1. 出示证据:当事人应当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掌握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同时需保留一份副本给对方当事人。

对于难以提供书面形式证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出示原件。

法庭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特定的证据材料。

2. 证据质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已经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的形式可以是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等。

对于书面证据,可以通过宣读、出示原件或者证人证言等形式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可以对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质询。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质证规则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质证规则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的质证规则质证是指法庭审理过程中,由诉讼当事⼈采⽤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式就法庭上所出⽰的证据材料进⾏对质、辩论,以在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等问题上对法官的内⼼确信产⽣影响的⼀种诉讼活动。

质证是当事⼈的⼀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民法院审查认定证据效⼒的前提,体现了正当程序的精神实质,是⾔辞原则、直接原则的具体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并由当事⼈互相质证。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由当事⼈互相质证,未经当事⼈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60条规定:“当事⼈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民法院调查、询问过程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当事⼈要求以书⾯⽅式发表质证意见,⼈民法院在听取对⽅当事⼈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质证意见送交对⽅当事⼈。

”由此可见,当事⼈提供的未经质证的证据属于证据材料的范畴,只有通过对证据材料相互质证筛选后,那些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质证程序在本质上是通过当事⼈对证据的相互质询来确定证据可信度及证明⼒⼤⼩,是对证据进⾏筛选的过程。

⼀、质证是诉讼主体⾏使诉权的重要⽅式质证的过程是通过诉讼主体在法庭上展⽰证据并对对⽅当事⼈举证予以反驳,从⽽对证据进⾏筛选,这个过程给当事⼈提供了增强⾃⼰举证⼒度、消弱对⽅证据证明⼒的机会。

由于当事⼈的关注点集中在让案件向有利于⾃⼰的⽅向发展,质证程序给了诉讼主体举证、辩论使案件事实朝着有利于⾃⼰⽅⾯认定的均等机会,法官也正是通过双⽅举证,辩论的过程来实现内⼼确信并筛选出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质证是法庭辩论的重要内容质证的⽬的是通过当事⼈对法庭上出⽰的证据材料进⾏辨认、质询、辩驳,确定证据可信度及证明⼒⼤⼩。

试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质证

试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质证

试析《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质证作者:李杰尚军李双印来源:《群文天地》2008年第10期从广义上说,质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律允许的质证主体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内的各种证据采取询问、辨认、质疑、说明、解释、咨询、辩驳、质问等形式,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形成特定证明力的一种诉讼活动;狭义的质证,主要指在庭审过程中,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进行的对质、辩驳、核实等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可见,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享有质证权。

a在界定质证的概念时,首先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质证不等于认证,也并不等于对证据的审查评断,在诉讼活动中,质证是认证的必要前提,质证是为认证服务的,但二者属于司法证明的不同环节。

第二,质证的本质在于“质”,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疑”和“问”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

所以,质证应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

在质证活动中,质疑和质问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对证据内容提出质疑是质证的根本目的,对提出证据的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等)进行质问是质证的基本形式。

因而,质证是诉讼双方反驳和攻击对方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帮助和影响法官认定的重要途径。

一、《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有权进行质证的“当事人”所包括的诉讼主体质证主体,即有权在审判中对证据提出质疑和进行质问的人。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除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外,法官也应当属于有权进行质证的诉讼主体。

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第一,由于法官在庭审中对书证、证人证言等不同形式的证据进行了质疑和质问,自然也就成为质证主体。

第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原则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民事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质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讨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原则。

一、引言证据质证是指将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进行认证、确认、核查的过程。

它是诉讼中确保事实真实性和证据合法性的基本手段。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原则,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循一些准则和原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证据质证原则的重要性证据质证原则的遵守对于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正审判至关重要。

它保障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了当事人权益的平等和保障。

以下是几个证据质证原则的重要性:1.事实查明原则证据质证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在证据质证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掘、搜集和审查相关证据,以确保案件的事实真实性。

2.合法性原则证据质证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

只有合法获得的证据,才能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证据。

3.权利平等原则证据质证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平等。

每一方对证据提供和质证的机会应该一视同仁,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4.独立性原则证据质证过程中的证人和鉴定人应当独立、客观地进行作证或鉴定。

他们的证词和鉴定结果应基于事实和专业知识,不受任何影响。

5.公开原则证据质证过程应该公开进行,以保障质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开庭审能够确保证据质证过程不受到非法干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质证原则的具体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证据质证原则的具体应用如下:1.举证责任原则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都应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提供与其主张相关的证据,被告则应提供能够证明其辩解事由的证据。

双方都应遵循举证责任原则来提供证据。

2.证人证言原则证人证言的质证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形式。

证人证言应当根据事实作证,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陈述或者对案件的事实作出歪曲的证言。

3.书证质证原则书证质证是民事诉讼中的常见方式,包括合同、凭证、书面证据等。

民事诉讼质证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质证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质证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对“当事人陈述”质证时应当注意:1、就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中的陈述明确发表认可还是否认的意见;2、如果不认可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向法庭提出充分理由;3、在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法庭提出的问题,并迅速分析法庭提出此问题的目的,然后及时、慎重地回答法庭的提问。

法院每年处理的案件类型中以民事诉讼案件居多,因为民法中有关规定几乎覆盖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就会涉及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需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流程,▲民事诉讼质证意见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内容。

▲一、民事案件中的质证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方面的意见。

质证的目的在于通过与举证方就所举证据及其证明对象的辩论,最终使法庭做出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认定。

▲二、质证方通过质证程序应当达到如下效果:1、通过直接否定对方证据,使对方请求赖以存在的事实丧失证据支持,从而不被法庭采信;2、通过有效否定对方证据或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在法庭心中的诚信状况,从而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3、通过否定或利用对方证据,进一步强化已方主张事实的客观性,以增强已方在法庭心中的诚信度,降低我方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4、通过质证减小法庭在对已方有利事实认定上的自由裁量权。

▲三、质证时必须对举证一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发表如下一种意见:1、对真实性无异议;2、对真实性有异议;3、因为并非该证据的当事方,也不知道该证据的形成过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

▲四、对证据的证明对象发表如下一种意见:1、对证明对象无异议;2、对证明对象有异议,并提出具体异议和理由。

3、确认该证据或证明对象是否与本案有关联。

如果没有关联,应当向法庭提出并说明理由。

▲五▲、质证前的准备工作对法庭在庭前送达的证据,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并组织核实,然后向委托人了解如下情况:1、组织委托人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并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进一步完善举证和质证策略,并通过提交新证据制订反制策略。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中,证人的证言和证据质证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需要严谨、客观和科学,以确保案件的审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据之一,可以提供案件事实的真实记录。

证人的话语对于裁判机关的判断具有决定性作用,对案件的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分类根据证言的关系以及所涉及的事实内容,证人证言可以分为直接证言和间接证言。

直接证言是指证人对于自己亲身所见、所闻的事实作证。

间接证言是指证人对于自己听别人说的事实作证。

在质证过程中,了解证人证言的分类可以帮助裁判人员正确评估证人证言的证据力。

三、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1. 询问证人的基本信息在开庭前,裁判人员应先询问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法庭对证人的身份和背景进行初步了解。

2. 宣誓和说明责任在证人作证之前,法庭会要求证人宣誓并明确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宣誓的目的在于提醒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且对证言的可能影响负有法律责任。

这一步骤有助于维护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直接证人证言的质证对于直接证人,裁判人员会依次询问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的相关情况,确保证人的证言真实、准确。

审判人员需要专注听取证人的回答,不要干扰证人陈述,也不要提前下结论。

4. 间接证人证言的质证对于间接证人,裁判人员需要详细询问证人对于听闻的事实的来源以及听闻时的情况等。

同时,裁判人员需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逻辑分析和推敲,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据力。

5. 交叉质证在证人完成证言陈述后,对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也有权利进行交叉质证。

交叉质证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证人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信度,揭示证人证言的可能矛盾或不足之处。

6. 补充质证如果证人在交叉质证过程中的陈述存在不一致或漏洞,法庭可以要求补充质证。

(2019.12.25发布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12.25发布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

法考知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程序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1.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3.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4.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二、证明程序(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取证: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调取证据为辅当事人收集证据为主,法院收集证据的情形:依申请+依职权。

1.法院依职权自行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2)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3)涉及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2.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3.证据保全(1)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①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动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小结】民诉中“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情况均有的是:鉴定启动和证据保全。

②适用前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③时间:诉讼过程中。

④管辖:审理案件的法院。

(2)诉前证据保全VS仲裁前证据保全①启动方式: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②适用前提: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涉及到当事人在庭审环节中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出示、辩论和鉴定的程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并探讨其作用和注意事项。

一、证据质证的程序证据质证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出示证据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根据事实的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出示证据时,应当明确指明证据的具体内容,并在庭审中进行解释。

2. 辩论证据当事人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有权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辩论。

辩论可以从事实的真伪、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证据的完整性等方面展开。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提问、陈述理据等方式进行辩论。

3. 证据鉴定有些证据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其真实性或者关联性。

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提请法庭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相关的鉴定工作。

鉴定结果将作为证据质证的一部分,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4. 法庭调查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法庭有权进行相关调查。

法庭可以要求补充证据、听取专家意见等。

法庭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证据信息,为案件判决提供依据。

5. 陈述意见在证据质证结束后,当事人可以针对证据质证的结果进行陈述意见。

陈述意见通常涉及对证据的解释以及对案件判决的请求。

法庭在作出判决前,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

二、证据质证的作用证据质证是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事实证据质证可以帮助法庭确定案件的相关事实。

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对证据的合理辩论,法庭能够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2. 保障程序公正证据质证程序是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保障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辩论,并有权提供自己的证据。

这样可以避免一方在庭审中垄断证据,保证了各方的平等权利。

3. 提供法律依据证据质证的结果是法庭判决的基础。

法庭将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鉴定结果,结合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决。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庭审理事实的重要基础,而质证程序则是证据在庭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证据质证程序的定义、目的、主要步骤和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以便读者对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质证程序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证据质证程序的定义】证据质证程序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上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呈递、质证和辩论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它是民事诉讼中确保案件事实真相得以查明的关键环节。

【二、证据质证程序的目的】1. 确定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通过质证程序能够筛选出真实、合法的证据,排除虚假、非法的证据,保障庭审公正性和真实性。

2. 对证据进行辩论和分析:质证程序提供给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和辩论的机会,有利于每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3. 发现案情的真相:通过质证程序能够充分调查、审查、评估和探讨证据,进而查明案件事实,帮助法庭作出正确的判决。

【三、证据质证程序的主要步骤】1. 提交证据:原告、被告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在规定的庭审时间内向法庭提交各自的证据材料。

2. 质证证据:当事人应在庭审中通过向法庭提问、询问证人、出示书证、鉴定报告等方式,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3. 解释和辩论:质证完毕后,对证据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辩论,以澄清证据本身的含义和证明力。

4. 法庭评估:法庭将根据质证的证据材料和各方的解释辩论,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可信度和证明力。

5. 确认或否定证据:法庭根据评估结果,裁定确认或否定各方提交的证据,以供后续判决作出参考。

【四、证据质证程序的法律规定】1. 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证据质证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法庭裁量权:法庭在证据质证过程中行使裁量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允许或排除某些证据。

3. 录音录像:法庭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对证据质证程序进行记录,以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真实性。

4.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司法机构出台的司法解释对证据质证程序做出进一步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对象

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对象

The greatest test of courage on earth is to bear defeat without losing heart.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的范围:民事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证据事实。

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案的时候都会有一个证据质证的过程,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剖析案情,理清案件思路,还原案件事实,以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作为评判,而民诉案件和刑诉案件的质证对象也各有不同,今天我们要谈的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对象。

一、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定义证明对象又称证明客体,是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加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的实体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辨、反驳和提出反诉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其他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

二、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特征1、证明对象的确定有赖于当事人提出的请求。

2、证明对象是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

3、证明对象是必须以证据进行证明的事实。

4、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紧密联系。

三、成为证明对象的三个条件1、该事实对于正确处理案件有法律意义,或者是实体法上的意义,或者是程序法上的意义;2、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3、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的免证事实。

四、需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即证明对象1、当事人主张的有关实体权益的法律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3、证据材料;4、习惯、地方性法规(主要指非法院本地区的)和外国法;5、特别经验规则,主要是指专门性的特殊行业的经验规则。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意见证人证言,是各类案件中经常遇到的证据。

证人证言,量大而广,真伪难辨。

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证人在作证时接受到主观心态的支配,其在感知案件的事实时也受到主观、客观条件的影响,因此,判断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就很重要了。

一、我国法律关于证人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五十九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五十三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二、对证人证言质询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律师对证人证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质证)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证人的主观能力。

如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c、证人的基本情况;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b、证词的来源;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d、证人的基本情况;e、证人的主观能力。

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g、证词的真伪;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律师对证人证言质证后,应结合有关案件材料,评价证人证言,发表是否可信的意见,并阐述理由。

二审质证意见范本

二审质证意见范本

二审质证意见范本
摘要:
一、引言
二、质证对象
三、质证内容
四、质证依据
五、质证结果
六、结论
正文:
一、引言
尊敬的法官:
我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本案的二审质证提出如下意见,以供法院参考。

二、质证对象
1.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清单
2.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所提交的新证据
三、质证内容
1.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清单,我们认为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存在疑问。

2.对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所提交的新证据,我们认为部分证据与本案无关,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存在疑问。

四、质证依据
1.对于证据清单,我们根据以下方面提出质疑:
(1)证据的真实性:部分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部分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3)证据的关联性:部分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不应作为证据采纳。

2.对于新证据,我们根据以下方面提出质疑:
(1)证据的真实性:部分证据的来源不明,无法确认其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部分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3)证据的关联性:部分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不应作为证据采纳。

五、质证结果
根据以上质证内容,我们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和新证据中,部分证据存在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问题,不应作为本案的依据。

六、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和新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质证的目的在于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质证的对象就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50条的规定,证据要具有定案依据,必须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所谓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或证据的可采性。

它包括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第二个方面,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应就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和辩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