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具有重大事项的界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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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具有重大事项的界定权
作者:暂无
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9年第12期
文/杨剑秦飞雁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享有重大事项的界定权。

第一,基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是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对权力机关所决定的事项中,哪些属于重大事项,在宪法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据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自主界定。

第二,基于宪法和组织法的概括授权。

依据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可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界定哪些属于重大事项。

第三,基于党内法规的具体指引。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有权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意即,党委决策后,根据党委建议,仍然是由地方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因此,多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同级党委的建议事项,是人大常委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之一。

第四,基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实践。

全国有28 个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大多数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概括加列举。

当然,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的界定权的前提是不能突破法律既有的规定。

当法律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别的机关批准或决定时,则人大常委会不能将此事项列为其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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