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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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管理办法
为精确度确保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这些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易地扶贫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案,兴山县住房和建设局的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局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严格执行重点项目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本方案所称的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单位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对应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监督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3、《省建筑消费市场管理条例》;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使第5号);
5、《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21〕79号);
6、省《易地公共安全扶贫搬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要点》。

7、现行建筑工程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

三、监督工作程序
1、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在,应到低质量监督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报监资料。

2、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监督机构按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项目监督组根据监督工作相关依据及工程具体实际情况编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要求、监督抽查重点、频次及相应监督方式,并与工程开工前进行监督工作交底,并下发《工作计划》。

4、投资项目监督组根据拟定的《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监督抽检内容、频次、节点开展监督组织工作。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按规定下发监督处理文书或上报上级部门实行行政处理措施。

5、按要求填写监督工作记录,收集整理质量监督档案。

6、项目竣工验收后,根据监督其他工作有关规定,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完善监督档案,在规定期限内整理立卷,符合要求后向
档案室移交。

四、工程质量监督次要内容
1、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义务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质量的情况;
2、抽查转用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3、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抽查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对工程竣工验收组织程序及组织形式进行监督。

6、司法依法对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监督方法
1、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提前
两三天一天通知监督小组,原则上应到场参与监督验收过程。

对质量
管理体系健全、现场管理规范的项目可采用事后准则核查的方式。


点检查验收可以参与人员检查资格、组织及行为和重点部位的实体质量。

2、实施重点控制的原则。

根据工程特点,设置必检品质控制点
部位,当施工至规定必检质量控制点部位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前通知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到现场抽查。

3、项目小组应对工程使用主要承重结构砌体材料、钢筋等实行
现场抽样检测,抽样数量参照市南建设工程监督抽测有关文件督导执行。

4、除对质量控制点实行定点检查外,监督小组可根据工程具体
情况进行必要的随机抽查。

随即抽查内容为参建各方质量外部环境行
为和工程本体质量状况。

六、监督措施
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各责任主体应予配合,提
供支持相应的资料文件,并最其真实性负责。

发现质量问题,可采取
如下措施:
1、对一般质量问题,签发质量结构性问题整改通知单,由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基本完成,报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后上报监督小组留存备案。

2、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大质量问题,应下发暂停施工函件,在质量问题未发布实施得到有效处理和监督部门未下发复工通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缓和施工。

3、监督人员在检查有效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未得到过程处理擅自施工或采用欺瞒手段上报处理结果的,一经查实,监督小组应及时向适时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依法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

4、项目建设过程中,如见到有严重违法法律法规的质量行为及重大质量问题,将按照市建设工程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七、监督要求
1、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明文规定,承担部分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责成的环境问题,参建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质量监督工作小组。

4、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上报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

5、工程竣工验收,法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法规。

6、监督工作人员应遵从严谨、务实、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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