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大宗原材料集中采购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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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原材料集中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单位大宗原材料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促进集团公司内部采购资源综合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述的大宗原材料是指集团公司各单位通用性强、数量大、单价高、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原材料。

第三条集团公司统一授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贸)按市场化原则实施大宗原材料的集中采购,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集团公司各所属单位应通过国贸集中采购大宗原材料,不得从其他供应商处自行采购。

第四条现阶段纳入集中采购的大宗原材料系指镍、钴,其他大宗原材料待条件成熟时具体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贸负责集团公司各单位所需镍、钴原材料的集中采购工作,代表集团公司并以国贸名义与供应商签订镍、钴原材料的年度采购合同。

第六条国贸应根据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各单位生产计划及上年度采购量核定指标分配,确保镍、钴原材料的及时供应,以满足各单位生产科研所需。

第七条国贸应加强市场调研、密切跟踪分析镍、钴原材料市场价格动态,根据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适时适度进行战略采购。

第八条国贸负责开发和维护镍、钴原材料的采购渠道,维护与供应商的良好协作关系,争取合适的年度供应指标数量并争取最大限度的价格优惠。

第九条国贸在采购管理中要遵纪守法,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管理流程,按章办事,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强化风险意识,对相关业务及所涉及的合同履行审核程序,规避损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十条各单位应分别于每年年底前、每月月底前向国贸提交次年度、次月度的镍、钴原材料采购计划。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按照核定的镍、钴原材料指标进行采购。

各单位应将因临时销售合同引起的采购变动情况及时与国贸沟通,国贸尽可能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及时做好镍、钴原材料的验收及货款结算工作。

第三章定价与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各单位指标内镍、钴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按照与国贸确认采购当天的供应商出厂价执行。

第十四条指标外的镍、钴原材料采购价格,按市场化原则,参照采购当天现货交易价格,各单位与国贸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在采购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若超过七个工作日未付清货款,各单位应支付所欠款项的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计算利息。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六条在镍、钴原材料的集中采购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在镍、钴原材料的集中采购工作中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有效规避风险,互利共赢。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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