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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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
记服务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8.28
•【字号】济科发[2012]28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技术合同
正文
济南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
规范》的通知
(济科发[2012]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政策法规,制定了《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济南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保障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技术市场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均应当遵照
本规范。
第三条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在合同成立后可以按规定向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第四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遵循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基层的原则。
第五条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是本市技术合同登记的主管机关。
其所属的济南市技术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税收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登记
第七条技术合同分为以下四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与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与常年咨询顾问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与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承包、技术入股合同,可视具体内容分别或整体归入前款四类合同之中,但不得将合同中非技术性部分混入技术合同内。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符合合同法中规定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原则。
第九条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采用国家科技部印制的八种技术合同规范文
本签订相关技术合同,应具备必要的技术合同条款,明确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规范文本的删减,但是,所用文本要符合技术合同法定条款。
第十条委托代理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当提交委托书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向有关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
第十二条根据递交的技术合同,服务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业务,针对存在问题的技术合同及时指导纠正,并退回合同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必要时需了解技术合同背景的情况下,应耐心细致的跟当事人沟通,确保技术合同准确、真实、完整、合法。
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所递交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核和认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或有特别约定的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应由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再行登记。
第十六条认定技术合同的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关系及签约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鉴别合同的性质和类别,根据不同类别的技术合同分类登记。
第十七条核定技术性收入。
一是核定技术交易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技术开发合同允许的一定数量的硬件列入技术性收入)。
二是核定技术性收入:履行合同所获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等。
第十八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受理登记的技术合同,一般在一周内审理完毕;因情况不明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在两周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十九条出具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
第二十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分类存档,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专用章。
并根据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单位出示的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等证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中录入(作好统计报送工作)。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行政复议请求复议一次。
第二十二条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解除或者被有权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认定登记机构
第二十三条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登记受理点,受理技术合同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并作好技术市场咨询、服务和技术合同统计等工作。
登记受理点必须由认定登记机构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委托后设立。
第二十四条认定登记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国家及省市的相关规定开展服务,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和工作手段,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与工作基础。
第二十五条认定登记机构应有明确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作流程、合同台帐、业务档案、信用管理等制度。
应有相应的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工作的专职服务人员,并定期对登记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认定登记人员
第二十六条登记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受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申请;
(二)依法认定技术合同;
(三)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核定技术性收入,审批奖酬金;
(四)进行技术合同的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指导当事人订立和履行技术合同。
第二十七条认定登记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国家关于技术合同、技术转移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所服务行业的基础技术知识,参加过市级以上行业的专门培训,具有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实行初审、复审双审制。
第二十八条认定登记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举止大方、服务规范。
做到客观公正,诚实有信,遵纪守法,尽职尽责。
第二十九条认定登记人员应尊重知识产权,严格保守委托方秘密,维护行业信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认定登记机构应建立、实施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机制。
第三十一条认定登记机构定期对技术贸易单位跟踪回访,及时了解相关服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认定登记机构应对服务过程中的变动事项及解决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三条定期对技术贸易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就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进行普及,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四条认定登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和措施,明示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发出《服务质量满意率调查表》收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对反馈信息及时处理,并作详细记录。
第三十五条技术贸易单位应为技术交易双方建立技术交易及技术合同实施记录档案,交易完成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认定登记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舞弊的,调查核实后,吊销
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技术合同登记、骗取登记凭证或重复登记非法获取利益的,一经发现,由财税等部门责令当事人照章补缴税金,退回非法所得款,并根据情节轻重,由工商、财税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自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