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内部经济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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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大桥局集团内部经济仲裁规则
(桥企[2003]185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集团内部良好的经济秩序,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集团内部经济纠纷,保护集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团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各成员之间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按本规则申请内部仲裁。

第三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四条仲裁依本规则独立进行。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必须执行。

第二章仲裁机构
第六条集团内部经济仲裁委员会由集团公司领导与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五至九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技术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律师(法律职业)资格的;
(二)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技术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十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十一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二节仲裁进行和裁决
第十五条仲裁应当以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仲裁小组会议形式进行。

仲裁小组由三名或五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小组也可以按当事人协议不举行会议,而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仲裁不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会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会。

是否延期,由仲裁小组决定。

第十八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或者未经仲裁小组许可中途退会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或者未经仲裁小组许可中途退会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小组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二十条证据应当在仲裁会议进行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二十一条仲裁小组应当将会议情况记入笔录。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再次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仲裁小组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小组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调解达成协议的,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仲裁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二十七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二十八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小组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小组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小组补正。

第二十九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裁决书送达范围为当事人、集团公司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

第四章执行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以下规则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执行:(一)申请金钱给付的,向财务部申请;
(二)申请设备财产交付的,向机械设备部申请;
(三)申请腾退房屋、土地的,向社管中心申请;
(四)申请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向工管中心申请;
(五)其它事项,向法律顾问室申请。

第三十二条执行方式有:通过财务部门扣划、行政调拨、行政命令及其他合适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执行申请书应同时抄报董事会秘书处、法律顾问室、财务部、干部部和监察处;
受理申请并执行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同时抄送上款所列各部门,作为干部考核和集团内部成员单位信誉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仲裁委主任监督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法律顾问室要及时了解并向仲裁委主任报告裁决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严重问题的,经仲裁委员会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工本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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