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关于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方案范文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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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关于贯彻落实的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清理规范非融资
性担保方案范文指导意见
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方案》的指导意
见省金融办等九部门于2022年6月19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现将《通知》要求的二项主要内容指导意见如下,供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部门参考。

1、开展集中清理1.《通知》中所指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
公司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但未持有地方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
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是相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一个概念。

目前,
我省的担保公司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省金融办批准并颁发《融资性担
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另一类则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此前我省已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了规范整顿,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是非
融资性担保公司。

目前我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种是少量专业经营工程履约担保、诉讼
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另一种是大量打着'担
保“的旗号但并不经营任何担保业务而实际上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未经批准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
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此次集中清理规范的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
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防范其以'担保“名义误导、欺骗公众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

2.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清理规范非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细化本地区清理规范的范围、
时间、要求、目标等。

3.本次集中清理的主要内容:对于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

通过此次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如实际以担保为主营业务,就应该在名称中标明是担保公司;如实际不以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公司名称中则不应保留'担保“字样以免误导公众,比如实际以贸易为主营业务,就应该在名称中标明是贸易公司;如果实际以房地产投资为主营业务,就应该在名称中标明是房地产投资公司;如果实际以小贷业务为主营业务,则应引导其合法合规转型小贷公司;如果实际并未开展任何业务也无担保业务经营规划,公司名称中不应保留'担保“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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