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劝导站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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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劝导站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安全劝导站的管理,提高道路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安全劝导站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劝导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道路安全劝导站的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文明劝导、热情服务、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安全劝导站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劝导站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工作职责
第五条道路安全劝导站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二)劝导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收集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四)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整改;
(五)参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秩序整顿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六)做好劝导站内的各项记录和报表工作。
三、工作制度
第六条道路安全劝导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包括:
(一)劝导站工作制度;
(二)劝导站人员职责制度;
(三)劝导站工作记录制度;
(四)劝导站工作报告制度;
(五)劝导站设备管理制度。
第七条道路安全劝导站应配备必要的交通管理设施和装备,包括:
(一)警示标志;
(二)指挥棒;
(三)扩音设备;
(四)反光背心;
(五)其他必要的交通管理设施和装备。
第八条道路安全劝导站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责任心;
(三)具有一定的交通管理知识和劝导技能;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劝导站工作。
第九条道路安全劝导站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道路安全劝导站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文明劝导、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道路安全劝导站的工作流程应包括:
(一)宣传教育工作流程;
(二)劝导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工作流程;
(三)交通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流程;
(四)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流程;
(五)交通秩序整顿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工作流程;
(六)各项工作记录和报表的制作和上报工作流程。
五、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道路安全劝导站的工作应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和效果;
(二)劝导和纠正交通违法行为的数量和质量;
(三)交通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的全面性和整改效果;
(五)交通秩序整顿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的影响力;
(六)各项工作记录和报表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道路安全劝导站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道路安全劝导站和个人,应依法给予处理。
六、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