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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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8.25
•【字号】内府办发[2020]26号
•【施行日期】2020.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2号),我市制发了《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切实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了征地秩序,促进了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与当下社会、经济发展及物价水平不相适应。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函〔2008〕73号)中关于“在执行中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物价上涨幅度进行相应调整”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作调整补充,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与《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
〔2013〕8号)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5日附件
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征地秩序,促进征地工作推进和社会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内江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2号),结合内江实际,对内江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做调整补充。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是指地面种植尚未成熟、未收获的粮食、蔬菜等农作物。
在征地范围内,青苗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乘以有青苗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见附件1)。
对专业养鱼塘(库)养鱼的损失补偿,按统一年产值乘以水面面积,再提高40%计算补偿。
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附着物,是指地面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和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
(一)房屋补偿标准。
在征地范围内,需拆除的房屋建筑物,结合被拆迁房屋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方
式,给予相应补偿。
1.被拆迁房屋人选择货币安置和自建房安置房屋的,按附件2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由拆迁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
房屋残值归拆迁房屋人。
2.被拆迁房屋人选择统一建房以及符合《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十九)条规定安置房屋的,被拆迁房屋人的房屋,扣除人平30平方米的剩余部分,按附件2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由拆迁房屋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房屋人,或由拆迁房屋人在安置房屋时统一结算,房屋残值归拆迁房屋人。
3.被拆迁房屋人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的营业用房,选择统一建房的,按附件2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选择货币安置和自建安置房屋的,按附件2中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基础上提高40%计算补偿。
4.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限期自行拆除。
5.需拆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房屋,按附件2规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计算补偿。
6.具备合法手续、符合建房条件的被拆迁房屋中砖混结构(含现浇、预制)给予300元/平方米,砖木、土木、木结构给予200元/平方米的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二)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费标准。
在征地范围内,需拆除的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按附件3标准补偿给所有者,残值归征地实施补偿安置单位。
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地上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限
期自行拆除。
(三)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费标准。
1.在征地范围内的零星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按附件4标准据实进行补偿。
超过每亩合理种植株数的,一律按成片林木、果树、花卉标准补偿。
2.在征地范围内的成片林木、果树、花卉补偿按征收土地的水平投影面积扣除种植农作物已进行青苗补偿的土地面积以及水面、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房屋土地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每亩按附件5标准据实进行补偿。
三、房屋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及奖励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搬迁费、临时过渡费费以及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旧房的奖励等标准按附件6执行,其中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旧房的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每户2000元调整为每户20000元以内,各县(市、区)可在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
四、其他
(一)被拆迁房屋人在实施征地之前,原向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电力部门、广播电视部门、电信部门申请安装了自来水、天然气、电、电视闭路光纤、固定电话的入户费,按现行安装标准进行补偿。
(二)在征地范围土地面积内,已作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的,不给予青苗补偿;已作青苗补偿的,不给予林木、果树、花卉、苗圃补偿。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被拆迁房屋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自行建房,所占宅基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四)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修建的房屋,由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附件2、3、4、5中未列项目或特殊事项,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考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六)凡在本标准生效之日前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附件:1.内江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调整表)
2.内江市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调整表)
3.内江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调
整表)
4.内江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调整表)
5.内江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调整表)
6.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及奖励标准表(调整表)
附件1
附件2
内江市房屋重置价标准表(调整表)
附件3
内江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调整表)
附件4
内江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调整表)
附件5
内江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调整表)
附件6
内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及奖励标准表(调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