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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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9.06.23
•【字号】辽政法发[2009]10号
•【施行日期】2009.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法发[2009]10号)
各市政府法制办、编委办、财政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精神,我省目前已有13个市、1个县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现就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坚持执法为民,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行政执法机构膨胀、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够从体制上、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精干、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能够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当前应对经济危机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省得到更加扎实深入推进。

二、规范运作,健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配套制度
已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或省政府的批复组织实施。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批复的职责、机构、人员编制,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变通执行。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财政予以保障,所有收费、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得作为经费来源。

已经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权,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使相关的行政处罚权。

高度重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配套制度建设,推进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

要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协助本级政府处理好部门间的行政执法争议,并对争议裁决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争议解决机制。

要探索建立有关职能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理顺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等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

要切实做好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工作,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并适时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建立指导标准的公开和“裁量基准”、“先例”、“说明”等制度,并在实际执法当中予以运用。

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对行政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制度,对新增、轮岗到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统一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三、统筹规划,加大推进县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力度
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振兴老工业基地,确保辽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

推进县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行政执法体制创新,既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根本要求,也是为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措施。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省不少县(含县级市)政府积极探索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出现了良好势头。

当前,我省各地正在进行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各市县政府要充分利用这次机构改革的契机,根据本地的实际,统筹考虑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省规定的机构限额内,科学设置行政执法部门,合理划分部门职权,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申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政府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精神,依法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报送市政府。

报送工作方案,应当同时提交县政府请示、县政府会议纪要、县政府制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

县政府的申报材料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的名义向省政府请示。

四、加强领导,强化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法制部门
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政府交办的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法律事宜,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编制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执法体制调整、机构设置、职责配置及人员编制配备工作。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舆论环境。

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擅自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

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及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对粗暴、野蛮执法,违反收支两条线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为监督指导各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推动县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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