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有关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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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绵科计[2005]30号签发人:赵映坤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发布有关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各科技园区科技(经济)局,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项目绩效,《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在市级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管理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几经修订,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六个文件同时发布在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网市科技局网站(http//)。

附件:
1、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3、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4、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5、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6、关于在市级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科技管理办法通知
绵阳市科技局办公室 2005年4月13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1:
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验收,根据《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任务书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凡列入市科技局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管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参照国家科技部制定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国科发政字[2003]94号)执行。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五条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阶段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或结题总结报告。

(二)组织或委托项目组织部门、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三)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对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六条项目组织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一)及时转拨市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
(三)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

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
(四)接受市科技局及项目组织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实行项目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任务书。

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组织部门要及时报告市科技局。

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等,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组织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实行统计报告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报送“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一条执行项目验收制度。

项目实施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按《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要求,按期完成项目总结或验收。

第十二条建立项目信用评价制度。

对项目组织部门和承担单位管理制度、项目实施情况和管理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根据项目实施管理职责与分工,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会同专项计划管理科室分别对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以管理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
重点考核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1、对于项目组织单位,考核内容有:
(1)任务书约定的匹配资金落实情况;
(2)年度计划项目按期结题验收率;
(3)项目年度计划目标完成率;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2、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考核内容有:
(1)自筹经费、研究开发条件落实情况;
(2)项目按合同进展情况及阶段成果;
(3)项目按期结题或验收情况;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若项目组织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为同一单位时,则按本条第二款内容考核。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项目组织部门年度管理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

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个人,市科技局给予表彰;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市科技局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或滚动支持。

第十六条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市科技局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市拨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同时,市科技局将有不良记录
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记入项目信用档案库。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或项目组织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会同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组织或委托项目组织部门实施,并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项目验收按行政区域分为直管项目验收和协管项目验收二种类型,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式。

直管项目是指由市科技局直接管理的项目。

协管项目是指由各县(市、区)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局管理的项目。

直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会同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组织或委托项目组织部门实施;
协管项目验收,由县(市、区)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七条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市科技局在“市级科技管理咨询专家库”中选聘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

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

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与内容
第八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完成。

如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划任务,半年内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九条项目验收程序:
1. 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2. 市科技局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申请,组织或委托进行验收;
3. 项目通过验收后,市科技局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项目验收结果。

第十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立项申请书、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
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市科技局审查。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1. 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 项目立项申请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3. 项目研究工作总结;
4. 项目研究技术报告;
5. 项目经费决算表。

二、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等项目申请验收时,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 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表、专利号等);
2. 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3.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4. 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5. 购臵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第十二条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
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0日内由市科技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验收报告、咨询结论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验收专家组和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章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根据验收专家组或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审定后书面批复。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五条按期完成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议;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 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包括经同意调整后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2.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 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十六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议
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七条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结余经费,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核定,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它项目的预研费。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科发政字[2002]141号)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科技局统一颁发《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5天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建立验收项目档案。

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于每年的一月整理编辑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织部门和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和中介机构等应对验收资
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细则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指市科技局各专项计划管理科室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机构和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性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市科技局各专项计划管理科室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管理咨询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项目招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推荐者(含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估机构的项目评估报告或者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市科技
局科技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即市科技局各项计划管理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的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对于评估评审意见的采纳情况,必须在报批时予以说明。

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四)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七)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八)不得串通某一项目申请者以排斥其他项目申请者;
(九)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劳务费,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七条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即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工作方案和预算的规定;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四)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八条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

项目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九条项目推荐者(含项目组织单位),即县(市、区)科技局、市级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对推荐申请立项或者检查、验收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考察、论证,如实反映所推荐项目和项目申请者情况,以及与项目申请者的关系、对项目申请者的了解程度。

项目推荐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歧视潜在项目申请者,故意不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
(二)不得与项目申请者串通,在项目立项申请材料或者检查、验收申请材料中弄虚作假;
(三)不得为项目申请者拉关系,干扰项目评估评审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项目申请者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对同一项目(指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立项;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不得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推荐者、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承担者、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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