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万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铁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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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万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铁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06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朝晖卢磊张秀云
【审理法官】何朝晖卢磊张秀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天津市万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铁英
【当事人】天津市万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铁英
【当事人-个人】王铁英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万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市万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王铁英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万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4:11:11
天津市万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民终8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万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东段南侧柳兰花苑1-1-503。
法定代表人:张兴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利,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
审理经过上诉人天津市万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0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天津市万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收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上诉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天津市万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何朝晖
审判员卢磊
审判员张秀云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刘美茹
书记员孙伟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
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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