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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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执业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是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如下:
- 设立条件: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必要的资金;具有必要的工作设施和条件;有三名以上专利代理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程序: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在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在设立分支机构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 机构数量:根据《全国专利代理年报(2016年)》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中国执业专利代理人为14,875人,专利代理机构达到1,511家。
而这一数据,相比于2007年,增加了一倍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