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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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档案管理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机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应遵循集中统一、分类管理、安全保密、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老年人基本信息、健康状况、照护服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等各项业务档案。
第四条档案管理应实行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档案人员的职责,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养老机构应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业务能力的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整理和保管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能熟练使用档案管理软件。
第三章档案管理流程
第八条档案收集
(一)各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归档相关资料,确保档案内容的完整性;
(二)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归档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档案收集工作的落实;
(三)对于重要活动、事件,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形成专项档案。
第九条档案整理
(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分类和编号规则,
对收集的档案进行整理;
(二)档案整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
及时性原则;
(三)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整理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档案质量。
第十条档案归档
(一)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归档要求,对整理好的
档案进行归档;
(二)归档应填写档案归档目录,明确档案编号、
名称、日期、来源等基本信息;
(三)归档后的档案应按照分类顺序存放,便于查
找和利用。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
(一)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
(二)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设施,保持库房的清洁和温湿度;
(三)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档案利用
(一)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制度,明确查阅范围、程序和权限;
(二)档案查阅应填写查阅记录,记载查阅人、查阅时间、查阅内容等信息;
(三)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统计档案利用情况,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档案销毁
(一)对于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以销毁;
(二)档案销毁应履行审批程序,明确销毁时间、地点、方式等;
(三)档案销毁应有监销人员在场,确保档案销毁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档案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归档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对本岗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及时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养
老机构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归档或者故意损毁、丢失档案的;
(二)泄露档案内容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损毁或者泄密的;
(四)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养老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