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住房困难户购买解困房征免契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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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住房困难户购买解困房征免契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10.23
•【字号】沪财农[1996]103号
•【施行日期】1996.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住房困难户购买解
困房征免契税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1996]103号1996年10月23日)为配合本市住房解困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沪府发[1994]19号文、[1995]42号文和沪府办秘[1996]6733号文精神,经研究,现就住房有偿解困后,涉及契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被市解困办(截止1993年底)登记立卡,确认为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解困户,由个人出资购买住房,并在规定人均24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内的,经市解困办出具“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契税证明”后,可免征契税,此项优惠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超过规定标准,对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对购买建造的平价房、优惠价房、合作住宅房、安居房等等的住房困难户,如不属上述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不享受契税照顾,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解困户在办理完税手续时,必须携带下列材料:
1.购房合同,发票;
2.原居住房屋证明(房屋权证或租赁卡)
3.户籍证明;
4.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契税证明。
特此通知。
附:解困购房申请减免契税证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