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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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
急预案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7.18
•【字号】盐政发[2006]183号
•【施行日期】2006.07.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的决定
(盐政发〔2006〕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七月十八日
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1.5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
2.3应急联动机制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 基本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5 新闻报道
4.6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治安保障
6.7 物资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社会动员保障
6.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2 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专项预案目录
8.3 预案管理
8.4 监督检查与奖惩
8.5 制定与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目的
为提高全市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全市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
发展,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以及物资准备等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事发地政府为处置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做好纵向的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团结奋战,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提高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科技含量,积极引进、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手段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
件。
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3编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现状
1.4.1 自然灾害
盐城市位于江苏沿海中部,地处北亚热带向暖温带气候过渡区,易发水旱灾害,同时也是台风、龙卷风、大风、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多发地区。
耕地面积较大,农业生产存在遭受生物灾难的潜在风险。
此外,盐城市还处于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范围内,历史上曾多次遭受中强地震的袭击或影响,未来仍存在发生中强地震的背景及可能性。
1.4.2 事故灾难
盐城市是一座新兴的工商业城市,交通发达,民航、铁路、高速公路、水运、天然气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兼备,各类企事业单位众多,随着经济的加快发展,容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此外,海域面积大,海洋捕捞生产作业存有较大不可预测的风险。
1.4.3 公共卫生事件
由于全市人口总量多、密度大,人员流动频繁,传染病、动物疫病、食物中毒等问题有可能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量及处置难度较大。
1.4.4 社会安全事件
全市社会治安形势比较稳定,但每年仍有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由于全市的各项改革正向纵深推进,社会利益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因各方面利益调整问题有可能引发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同时,随着全市扩大对外开放,经济和社会领域都存在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可能性。
此外,面对国际国内严峻复杂的反恐怖斗争形势,不
能排除在盐城市境内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的可能性。
1.4.5 经济安全事件
随着全市新型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市场化和经济国际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剧烈变化、能源短缺以及突发事件有可能在本市引发银行挤兑、物价异常波动、能源(煤电油)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等经济安全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上由县(市、区)政府负责,需要由市政府处置的,参照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全市各级政府及应急机构应按照省政府及省应急机构的指令,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该专项应急预案范围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在市委领导下,负责全市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中心),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市长担任总指挥,有关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根据省政府及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置;
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进行处置,或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协调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参加应急时,相应吸收相关方面领导进入市应急指挥中心领导机构,负责指挥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人员。
目前已有的市专项应急机构,作为市应急指挥体系的组成部分,机构名称不变、职能不变、办公地点不变,组成人员相应调整充实,继续承担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今后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机构。
2.1.2 办事机构
市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紧急事项;承办市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落实各县(市、区)和市各部门及重点部位的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2.1.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1.4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应急管理工作的需要,由市各专项应急机构负责聘请有关专家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选调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5 县(市、区)应急机构
县(市、区)政府是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
各县(市、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专项应急机构,制定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由县(市、区)应急机构直接组织处置。
2.2组织体系框架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相关单位和县(市、区)政府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县(市、区)政府要坚决服从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在应急响应全过程中,从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到善后和灾后重建,各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各协作部门及参与单位应主动配合,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全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参见《盐城市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各专项应急机构应与有关省属驻盐单位、驻军、武警建立应急联系渠道,通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形成应急联动体系。
2.3.2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提高处置效率,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进入应急状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授权,市应急
管理办公室可临时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负责,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或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二)治安救助组。
由市政府联系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与。
(三)工程抢险组。
由市政府联系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建设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城管、国土、房产、交通、供电、通信、燃气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四)医疗救护组。
由市政府联系卫生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卫生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医疗防疫机构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五)信息报送组。
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负责,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参与。
(六)新闻宣传组。
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牵头,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市属主要新闻单位等派员参与。
(七)物资保障组。
由市政府联系经贸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经贸委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八)交通运输组。
由市政府联系交通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交通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公安局、有关运输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
由市政府联系外事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外办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台办、盐城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等相关部
门、单位派员参与。
(十)环境处理组。
由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环保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公安、卫生、安监、城管、建设、气象等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十一)人员疏散和安置组。
视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和级别,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负责,市公安局或民政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建设、交通、人防等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十二)调查评估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和级别,由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负责,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专项应急机构及市监察、民政等部门、单位派员参与。
(十三)善后处理组。
由市政府联系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市民政局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专项应急机构、法律援助机构、红十字会等相关单位派员参与。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可视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成立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各应急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完善由各级各类监测机构组成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收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各级各类监测机构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利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进行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定期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
3.1.2 各县(市、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和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通过强化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等途径,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发
现、早报告、早处置。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或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3.1.3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积累的监测资料,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各有关单位应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建设。
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负责做好常规数据库的监测资料更新工作。
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城市建成区分布、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重要保护目标及其分布,常年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条件,人口数量、结构及其分布;
(6)应急力量的组成、分布及其应急能力,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或相邻地区可用的应急资源;
(7)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数据库其他内容由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确定。
3.1.4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各专项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在应急过程中要迅速向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动态信息。
信息报告应及时、真实、规范。
属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
告事件主要情况,确保市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比较详细的情况。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必须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事件主要情况。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
3.2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视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情况,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等级参照国家和省关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和省关于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确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2 预警级别研判与发布
市各专项应急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必要时提请专家组协助研判或上报省有关部门研判。
研判后,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经过研判,预见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不可避免,市应急指挥中心应迅速向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由省应急指挥中心依据有关规定发布Ⅰ级或Ⅱ级预警;预见到突发较大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Ⅲ级预警;预见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视具体情况由市或县(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
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Ⅳ级预警,盐都区、亭湖区政府需发布Ⅳ级预警,报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同意后发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级别确定后,必要时由市、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或专项应急机构负责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各种媒介或通过宣传车、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有关预警信息内容变更或解除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发布变更或解除预警公告。
3.2.3 预警处置
国家或省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且本行政区域处于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之内,或者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Ⅲ级预警,市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和应急机构要迅速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做好启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准备。
发布Ⅳ级预警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态扩大,并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市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提高各类公共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科学性。
公安、水利、交通、卫生、环保、建设、气象、安监、人防、消防等部门尤其要加快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测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确保能够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各专项应急机构高效、快捷地传递及反馈应急信息。
3.3.2 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市信息中心,以有线和无线通信网络以及电子政务城域网为网络基础,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建立市应急指挥中
心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与共享,保证市应急指挥中心能够及时、全面、直观地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分级标准: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省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应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并以此作为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4.1.2 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应根据专业监测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的信息,对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迅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作出初步判断。
级别确定后,市政府或有关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本总体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通报有关应急机构的各组成部门和单位,要求其进入应急状态。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处置;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一般情况下首先启动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如出现向重大、特别重大等级发展的趋势,应适时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处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本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省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置。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利用市、县(市、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有的专业通信网和全市政务信息网,及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从常规数据库中筛选出与本次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提供给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并传递到参与应急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同时,根据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组织力量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护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现场采集信息要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及各专项应急机构报告,根据应急需要,由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利用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及时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4.2.2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政府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地方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发生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
4.2.3 突发公共事件伤亡、失踪、待救援人员中含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在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
需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应通过市外办或市台办、红十字会,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发地政府必须快速作出反应,进行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可能产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