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年报审计程序存在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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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深圳辖区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存在的常见问题
一、业务承接和保持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首次承接业务时未按准则要求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
在首次承接业务前,前后任会计师的沟通不够或流于形式。
如在承接业务前,没有与前任会计师进行沟通或没有将与前任会计师沟通的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在向前任会计师发出《沟通函》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没有与前任会计师再次进行沟通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相关规定。
在首次承接业务前,未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接受委托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的相关规定。
(二)没有建立或有效执行业务承接和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
在决定是否承接或继续保持客户关系方面,没有遵照准则的相关要求对客户的经营风险、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业务承接和保持的批准程序未按照事务所内部规定严格履行。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
规定。
(三)业务约定书不符合准则要求
与客户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内容不完整,如缺少签署时间、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准则要求的必备内容,导致业务约定事项缺乏法律效力;审计业务开始时间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以外的鉴证业务或审阅业务未签订业务约定书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
二、计划审计工作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未评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保持审计独立性的相关程序执行不完善。
如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没有就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是否得到遵守形成结论,也没有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与独立性有关的结论及讨论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关于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二)审计计划不符合准则要求
没有遵循准则要求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
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内容不完整。
如总体审计策略未明确审计业务的特征、审计业务的报告目标、计划审计的时间安排和所需沟通的性质等,未评价项目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并对审计资源进行适当的调配,未确定管理、指导和监督审计资源的要求,包括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范围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制定和修订缺少事务所各级审批的留痕;项目负责人未参与审计计划的制定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
(三)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1.没有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或以中期审计中执行的风险评估程序替代年度审计的风险评估程序。
2.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如未对各业务循环执行穿行测试或仅对相关业务循环的部分控制点执行穿行测试,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穿行测试的执行过程、测试结果。
3.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如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缺少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和对控制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将应由审计人员完成的内部控制测试底稿交由被审单位
填写完成;实施控制测试时样本的选取没有抽样数量和样本选取标准的说明,抽取测试的样本量较小;对测试发现的异常情况无审计说明;对已识别的内部控制缺陷未能完整地汇总,也没有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指出相关内控缺陷。
审计工作底稿未能反映被审计单位相关控制的实际情况。
4.对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未制定针对性的有效审计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运用不符合准则要求,主要表现在:
1.重要性水平的确定不符合准则要求,如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记录确定重要性水平选取的方法,也没有将重要性水平分配至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未能体现出与审计风险之间的关系。
2.重要性水平的运用不符合准则要求,如在执行各账项审计时未有效利用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指导审计工作;没有编制未更正错报汇总表或没有就未更正错报汇总数与重要性水平做实质性比较。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审计工作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一)控制测试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比如仅通过抽取少量的交易进行测试即认为控制运行是有效的,或以穿行测试足以实现控制测试目的为由,对部分交易未实施控制测试,或未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控制测试的过程;控制测试的前提不充分,未依据对客户内部控制薄弱点的分析确定测试对象,测试缺乏针对性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有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的执行不符合准则要求,主要表现在:
1.函证底稿的编制不符合准则要求。
如未编制函证控制表,也未保留相关函证复印件、函证地址表、相关发函邮寄凭证等资料以及证明事务所独立发放和回收函证的记录;审计工作底稿中未对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对发函样本的选取方法、发函的样本规模、发函的样本规模占总体的比例等也没有相应的记录。
2.函证程序的执行不符合准则要求。
如银行询证函的格式不符合准则要求;未对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函证;对以传真方式回函的询证函未取得原件。
3.对利用其他会计师函证工作的,对其他会计师未函证单位未再单独发函,也未说明不予函证的原因。
4.替代性测试执行不到位。
如对未函证的或回函结果不符的账户未实施替代性审计程序或说明不符原因;部分账户如应收账款等的替代性测试没有根据函证结果确定替代性测试的样本;未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大额未达账项实施审计程序以确认其是否为财务报表错报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的相关规定。
(三)监盘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存货监盘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如未实施存货监盘程序;未编制存货监盘计划;未完成存货监盘报告及存货盘点计划问卷底稿;存货监盘标识不清晰;盘点表中无盘点日期;未分别实施从实物到账及从账到实物的监盘程序;未见盘点数与仓库台账、财务账面数进行核对的相关记录;对盘点数与账面数不符记录未说明原因并实施相应程序;未记录已盘点存货的状态;对说明已实施抽盘程序的存货未见相关抽盘记录;对于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不一致的情况,未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存货的变动已作出正确的记录;对已盘点的存货未进行适当抽检,抽查比例随意、未对抽盘结果进行汇总;对因存货性质或位置原因无法实施监盘的存货,未实施任何替代程序。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监盘》
的相关规定。
2.固定资产监盘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比如盘点比例过低;抽盘记录表上未记录盘点时间和盘点人签字;未记录抽盘结果汇总;对固定资产盘点差异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并说明差异原因或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盘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相关规定。
3.现金监盘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比如审计底稿中未见现金盘点表;在编制现金倒轧表后未对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变动记录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以确定盘点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现金的变动已作出正确的记录;对倒轧表中倒轧现金余额与账面金额不一致的原因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确定是否存在错报;部分现金盘点表无会计主管、监盘人签章或审计人员签字。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抽样不符合准则要求。
比如缺乏抽样数量和样本选取标准的说明;抽检项目中部分账项的抽样金额占总发生额的比例过低。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和其他选取测试项目的方法》的
相关规定。
(五)截止性测试不到位。
如未进行截止性测试;截止性测试不完整,缺少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记录的测试;截止性测试记录不全等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的相关规定。
(六)分析程序流于形式。
比如对部分账项仅列示对比数据,但未就数据变动及异常关系进行分析或分析内容较为简单;对异常关系分析不彻底,不能充分说明数据关系异常的原因;对主要财务比率执行分析性程序时采用的数据涵盖期间不一致,缺乏可比性;在审计结束时未运用分析程序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的相关规定。
(七)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如未执行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程序;对于关联方的认定仅仅依赖于公司提供的管理当局声明材料,只注重形式上是否存在股权关系,没有按照准则和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一些重大的、异常的、不经常发生的及明显缺乏商业理由的交易予以充分关注,实施专门的审计程序以识别有关交易方是否为关联方;没有实施审计程序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进行检查。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八)对信息系统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准则要求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系统充分了解,设计审计程序适当进行测试,以综合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但实际执行中,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系统、信息技术的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权限管理、数据生成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做出充分的了解和深入的测试。
(九)没有将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项目组内部讨论情况形成恰当的书面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
(十)与管理层、治理层的沟通不符合准则要求,主要表现在:
1. 与公司治理层沟通的意识薄弱甚至缺乏,没有与公司治理层进行沟通,或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仍主要集中在与管理层特别是与财务部门的沟通上,或认为与公司董事长进行过一次会面就是执行了与治理层沟通的程序。
2. 在遇到诸如审计范围受限、与管理层在会计处理上存在重大分歧等问题时,仅限于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时或者考虑发表非标准的审计意见,或者向管理层妥协,而较少考虑将相关事项与公司治理层进行沟通。
3. 没有对沟通情况做出恰当的记录,沟通事项的内容也不符合准则要求。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
(十一)没有执行针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审计程序。
如在公司存在主营业务萎缩亏损或巨额银行借款及其他债务逾期等明显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没有实施针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的相关规定。
(十二)对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如对上市公司涉嫌通过不恰当的评估、参照公允性存在疑问的“第三方”转让价格等方式,确认重大交易,实现利润操纵,会计师对此未能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予以充分关注;对不符合准则要求的重大事项和会计处理未予以关注或提出调整建议;对已识别的财务报表错报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未考虑较小金额错报的累计结果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的相关规定。
(十三)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时未遵循准则的相关要求,主要表现在:
1. 未就独立性、遵守会计、审计等相关规定和编制报告的要求向其他注册会计师获取书面声明。
2.未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否满足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要。
3.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组成部分对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程度、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名称,以及得出的组成部分不重要的结论。
4.未记录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工作时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得出的结论。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相关规定。
(十四)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如没有执行期后事项、或有事项的审计程序;仅取得了客户声明,没有执行包括向被审计单位律师或法律顾问询问有关诉讼和索赔事项在内的进一步审计程序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十五)发表审计意见的依据不充分,存在向被审计单位妥协,降低工作要求的情况。
如发表审计意见时放松标准,对于一些影响重大、涉嫌违反会计制度或准则的事项,未实
施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行专业判断,而是直接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
(十六)审计工作底稿中无账户审计程序导引表;审计程序导引表中直接在索引号栏目填写“略”或者空白,对于相关审计程序是否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原因未进行说明;审计程序导引表中要求实施的程序未予实施,审计程序不予执行的理由不充分。
(十七)销售收入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如未收集足够充分的证据以证实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对存在退货的情况,未核实退货情况的真实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未将退货记录与相应的发货记录、产品批次和供应商进行核对,无法验证以前期间确认收入的合理性;对出口业务未审查出口报关单,也未向海关函证。
(十八)减值测试的审计程序不充分。
如对重要资产未进行减值测试,也未对是否存在减值情况进行说明;部分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或者减值迹象发生变化,但对减值准备的计提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得到适当批准,未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部分资产的减值测试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存在前后不一致及异常情况,对相关差异及异常原因未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十九)对债务、对外担保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如对贷款卡信息等外部证据不予重视,仅获取贷款卡信息,却
未对信息进行核对分析;对贷款卡信息与公司年报数的差异未予以充分关注。
(二十)其他常见的审计程序问题,如未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确定合并范围,对未合并子公司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公司预提的期间费用的合理性以及预提的准确性缺少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广告费的审计未获取监播记录等外部证据并进行核对;部分损益类科目的实质性程序过少,或主要依赖实质性分析程序,与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论不相匹配。
(二十一)审计工作底稿不符合准则要求。
如审计工作底稿中基本无审计标识;审计工作底稿之间数据的核对和勾稽没有通过审计符号和索引进行标识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
四、完成审计工作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层声明书》不符合准则要求。
如《管理层声明书》缺少签署时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相关附件;获取的《管理层声明书》签署日期早于审计报告日期;对单独出具审计报告的主体未获取《管理层声明书》等。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管理层声明》的相关规定。
(二)业务质量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
如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复核;复核流于形式,未能起到指导监督的作用;审计
工作底稿中未见编制人、复核人签字,甚至出现由他人代签的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的相关规定,此外,报告书的签发、审批未按照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审计档案存档时间和保存不符合准则规定。
如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关于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日期的记录或者记录的归档日期晚于准则规定的期限;归档期后新增的审计工作底稿未说明增加的具体理由、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准则规定。
如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不符合准则要求;部分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无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签名并盖章,部分无被审单位盖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