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与恶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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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与恶意的区别
"善意"与"恶意"的区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发票抵扣与"恶意"取
得发票抵扣,其法律责任是不同。
一、"善意"与"恶意"取得发票抵扣的区别
1.二者行为构成不同
"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具体的货物生产销售业
务中,接受了购货方开具的专用发票而予以抵扣,但不知道对方开具的专用发
票是假的,或是第三方代开的。
因此"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构成如下:
有生产货物销售行为;接受了与发生的销货额一致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观上不知道。
"恶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行为,则是纳税人没有生产销售货物行为,
而让对方为其虚开,或对方为其虚开时,积极受票,或在货物交易中,从购货
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
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
因此,"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行为
的构成如下:没有发生销售货物行为,或虽有货物销售行为,但票从第三方取
得或从销货地以外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主观上事先
知道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行为发生。
2.二者定性及法律责任不同
对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予以抵扣的行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7〕1240号)批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其他抵扣凭证追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7〕188号),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
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恶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行为定性,按照《关于善意取得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行为应认定为偷税。
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如果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
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如何认定"善意"还是"恶意"
1.纳税人无生产货物销售行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不管取得
方和虚开方如何陈述、申辩,一律认定为取得专用发票方的行为为"恶意"取得。
2.有生产货物销售行为,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从销货
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应认定为"恶意"取得,定性为偷税。
3.对于有生产货物销售行为,从销货方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行为的,要进行分析和区别。
一是要询问当事人,收集当事人陈述言词,分析认定。
由于是否知情涉及
主观因素,因此办案时一定要询问当事人,让当事人如实陈述取得虚开发票的
全过程。
如果纳税人的陈述表明,其事先知道取得的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则是
知情,其陈述笔录将作为案件的直接证据,认定其行为是"恶意"。
如果纳税人
的陈述表明,其事先不知道取得的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则需要进一步调查。
二是要从源头上调查,询问虚开方当事人,分析间接证据,进行认定。
如
果虚开方当事人陈述取得方事先确实不知道,且与取得方陈述一致,则应认定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为"善意";如果虚开方陈述取得方事先知情,而取得方
陈述事先不知情,则需进一步调查其他证人。
三是要对证人调查,运用间接证据进一步深入分析认定。
调查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单位里的工作人员,如财务人员、销售人员,收集其言词笔录进行分析认定。
如果虚开方单位的销售人员、财务人员证明,取得方事先知情或受其指使,则应认定取得方为"恶意"取得;如果虚开方单位工作人员证明取得方确实不知情,则应认定取得方为"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