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介质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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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介质安全管理,确保介质数据的安全、完整和保密,防止介质丢失、损坏和非法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介质,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磁带、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

第三条介质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三)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第二章介质分类及保管
第四条介质根据其内容的重要性、保密程度和敏感性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介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单位重要机密的介质;
(二)二级介质:涉及单位内部事务、客户信息和一般机密的介质;
(三)三级介质:不涉及机密,但具有参考价值的介质。

第五条介质保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如下:
(一)一级介质: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于保险柜或保密室,并做好登记、检查、回收等工作;
(二)二级介质: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存放于文件柜或安全场所,并做好登记、检查、回收等工作;
(三)三级介质: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存放于办公桌或安全场所,并做好登记、检查、回收等工作。

第六条介质保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责任心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介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三)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第三章介质使用及借阅
第七条介质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传播、销毁或泄露介质内容。

第八条介质借阅需填写借阅单,经批准后方可借阅。

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第九条借阅介质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借他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

第四章介质销毁及回收
第十条介质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销毁申请,经批准后填写销毁清单;
(二)销毁前,对介质内容进行彻底清查,确保无遗漏;
(三)销毁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介质内容泄露;
(四)销毁后,由销毁人员填写销毁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介质回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回收介质,经检查确认无损坏、无遗漏;
(二)回收介质登记,包括介质名称、数量、等级、保管人等信息;
(三)回收介质存放于指定场所,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对在介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介质丢失、损坏、泄露等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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