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德国应用型大学校企合作机制的借鉴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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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科技创新 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100Vol.2 No.4产业科技创新 2020,2(4):100~101Industrial Technology Innovation 对德国应用型大学校企合作机制的借鉴与启示
高 雅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 401331)
摘要:在校企合作实践中,德国应用型大学为我们提供了学习和借鉴的成功经验。

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发展目标、保障体系等,从多方参与到共益共赢,这些做法,对于深入推进我国高校校企合作模式的变革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关键词:校企合作;德国经验;借鉴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6164(2020)04-0100-02
校企合作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

德国应用型大学在校企合作领域,为社会发展培养了更多高素质、优秀人才。

德国高校校企合作经验,如完善的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多样化校企合作模式,特别是在校企合作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发展目标和保障体系方面的成功做法,对于改进和优化我国高校校企合作模式提供了借鉴。

1 德国应用型大学校企合作机制特色
从校企合作管理机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1.1 多方主体参与,确保合作深度
德国应用型大学与政府、行业、企业等展开紧密合作,并通过调控与监督机制,确保校企合作有序运行。

如德国联邦政府支持高校与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关系,德国联邦教育与科研部门专门设立资助项目,鼓励高校与企业合作。

如维尔道工程应用技术大学,主动邀约企业人员参与一线课程教学,对新专业、新课程教学进行评价,并提供意见,来改进和优化课程教学目标和内容。

1.2 面向市场需求,推进工学结合
德国应用型大学在校企合作领域涉及面很广。

如“实习学期”是必不可少的。

学生进入企业,不是简单的体验工作岗位,而是深层参与,与生产、经营挂钩,学生的毕业设计,多围绕自己的实际工作岗位来展开。

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发科研项目,师生参与现实工程,从实践中获得丰富经验。

一些高校外聘大量业界专家授课,校内教师直接承接校外项目。

1.3 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校企合作有序
德国通过颁布《教育法》、《职业培训条例》、《劳动促进法》等法规,对校企合作进行了法律规定。

如《对应用技术大学双轨制改革的建议》明晰了高校教育不能局限于校内,还要拓展校外企业;《联邦职业教育法》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进行了系统规范。

“双元制”模式成为德国高校与企业合作的主流形式,也促进了高校、企业交替参与教育,实现一体化合作。

1.4 增进学生素能,实现多方共赢
德国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在合作方式上,坚持共赢目标,互惠互利,确保持续长效。

学生参与校企合作,在学校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在企业进行实践锻炼,缩短职场适应期。

享受“带薪实习”待遇。

校企合作,教师更深入了解行业前言,改进教法,优化教学内容。

对于企业,可以实现人才储备,提高市场竞争力。

据德国高校信息系统对毕业五年大学生就业方向调查显示,有50%的应用型大学毕业生在所在州就业。

校企合作拉近学校与企业的距离,为推进学生就业提供了纽带。

行业协会参与和支持校企合作,主要通过合作教育项目,来增进政府、学校、企业间的协同。

2 德国与中国校企合作差异性对比与分析
结合德国应用型大学校企合作实践经验,对比中国高校校企合作内容及方式,主要从宏观、中观、微观三层面来阐述。

2.1 宏观层面
对比来看,德国高校校企合作的宏观环境,如社会环境,市场经济环境相对更加成熟,社会各方参与更加理性。

相比中国,因市场经济还处于不完善状态,易受一些利益主体的影响。

在文化背景方面,德国更加强调民主、多元,反对理论说教。

中国高校则仍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被动。

在法律层面,德国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对校企双方能够进行良好制约和监督。

中国方面,立法不健全,对校企合作缺乏有效的约束力。

在合作方式上,德国相关法律,对合作主体、
作者简介:高雅(1992- ),女,重庆人,硕士,助教,主要从事智能财税、高职教育方面研究。

101第2卷 第4期
合作形式、合作内容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受法律保护。

2.2 中观层面
从中观视角来对比德国与中国校企合作机制,在经费方面,德国设立校企合作专项基金,并积极拓展经费渠道来支持校企合作。

在中国,校企合作以政府投资为主,校方、企业方被动。

在合作主体上,德国方面以企业为主,而中国方面以学校为主。

在参与方式上,德国方面,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并享受国家相关补贴;中国方面,企业被动参与,对校企合作利益无法保障。

在行业方面,德国行业协会参与度高,并参与校企合作监督;中国方面,行政干预大,职教功能单一。

在管理方面,德国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联络机构,深化推进各项工作畅通沟通。

中国方面,缺乏统一管理,机制不健全。

2.3 微观层面
对照德国与中国校企合作,在师资方面,德国高校与企业合作,获得稳定企业师资;中国方面,师资以高校为主,外聘企业技师不稳定。

在课程方面,德国联邦政府出台统一规定,各州自行开发个性化课程。

中国方面,由各学校自己制定课程,企业、行业参与少。

在考核方面,德国企业是考核主体之一,而中国方面,学校是考核主体,企业处于被动。

在学生受益方面,德国实施带薪实习;中国以获得工作经验为主,基本无薪。

藉于德国与中国校企合作机制的对比,德国应用型大学,在校企合作方面受现实主义价值取向、讲究务实的文化理念,确保法律法规、政府财政多维支持。

我国高校,与德国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在组织架构、合作机制、管理方式、监管体系、法律法规方面还处于弱势。

3 对德国校企合作模式的借鉴与启示
全面认识和分析德国应用型大学校企合作具体做法,反观中国高校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借鉴。

3.1 构建制度环境,确保校企合作有序展开
从我国高校校企合作实践来看,学校主动性强,企业参与度不足,导致校企合作缺乏持续性。

因此,建议从法律法规完善上,出台专门的校企合作法律规范,实现校企合作制度化。

如对“校企合作”进行明晰,对“合作”的界限、意义及内涵进行明确;厘清校企合作主体责任,明确各主体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以及承担各自不力的后果;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既要保障参与者的权利,还要保障参与者的义务,通过调配机制来保障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建设。

3.2 注重顶层设计,政府主导要落实
从德国应用型大学校企合作模式来看,德国政府的导向作用很关键。

政府要发挥其校企合作纽带作用,兼顾双方利益诉求,给予学校、企业大力支持和利益保障。

顶层设计,就是要从合作主体上,通过政策制定,鼓励校企双方积极参与,利用财税等手段,激活校、企主动性。

同时,政府要做好调控与监督制约机制,要确保校企合作有序展开,要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特别是通过制度性手段,完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对校企合作进行宏观调控。

另外,引入行业组织的监督作用,特别是赋予行业组织制定标准、落实监督职责的作用,确保校企合作质量和效益。

3.3 完善激励机制,增进参与主体积极性
校企合作不是学校一方的事,需要各参与主体积极参与,共同合作,最大限度整合资源,促进校企合作取得实效。

当下,市场经济环境不成熟,校企合作中,企业积极性不高。

要通过构建激励机制,鼓励更多企业参与进来。

企业要树立合作意识,要为学生创造培训、实习机会,为教师科研搭建平台,校企合作要从基地共建、项目共研、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升校企合作质量。

3.4 创新合作机制,提升院校自治力
校企合作,对于高校而言,要转变思路,开阔视野,要打破现有院校固有机制,引入多元治理模式。

如院校要确立校企合作地位,通过制度,吸纳更多企业参与院校教研事务。

如与企业共同设置专业,共建课程体系,共制职业标准,实现教师与行业技师、实训基地与生产车间的有效对接。

加大产学融合、研教融合,让校企合作更具弹性、灵活性。

如适当调整学期安排,加大实践课时比例,融入工学交替学制模式等。

4 结语
德国应用型大学在人才培养模式上,被称为“建设制造业强国的秘密武器”。

校企合作模式有三大特色。

一是覆盖高校所在区域的各类型企业。

大学与地方各类企业展开深层合作,政府、学校、教师、学生都是参与主体,并与企业形成共生共赢的合作关系。

二是合作内容涉及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评价、师资队伍、人才录用诸多领域。

校企双方通力合作,企业向学生提供实习岗位、教学项目,延伸科研项目资助,最终实现校企分工协作培育人才。

三是合作形式一体化。

如大学与企业共同参与人才培养,从课程内容、实践教学、职业伴随等融入“工学结合”理念,学生毕业即获得学位证书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证书。

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通过借鉴,来促进我国高校校企合作模式不断成熟。

参考文献:
[1] 邓宗岳. “双元制”人才培养中校企合作探析与对策[J].
辽宁高职学报,2019,22(9):25-29.
[2] 关宏,李艳珍. 国内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比较
研究[J].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9,7(23):
127-128.
高 雅:对德国应用型大学校企合作机制的借鉴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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