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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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案
文章属性
•【案由】故意伤害罪
裁判规则
行为人为泄私愤,故意烧伤无辜儿童致其重伤的,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此类案件应当从严从重惩处。

正文
李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紫某因矛盾发生争执,将紫某家面包车烧毁,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7年,李某刑满释放后到紫某家中寻找紫某未果,对放学回家的紫某之子(案发时6岁)报复泄愤,将硝酸浇在该童头上,致该童头面部及全身多处皮肤被严重灼伤,构成重伤二级,容貌重度毁损,构成二级伤残,全身多处体表形成瘢痕,构成八级伤残。

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其伤害未成年被害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建议对其判处死刑。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并通过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等渠道为该童筹集救助款20余万元。

二、典型意义
为泄私愤,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此类案件应当从严从重惩处。

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和重拳严厉打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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