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清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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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清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清理管理工作的规范与监督,维护和保护河道环境的整洁和美丽,促进河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城市、农村、工矿企业和村庄等各类河道的清理管理工作。
河道清理管理应本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发展的原则,规范统一开展。
第三条河道清理管理工作应当根据河道的特性及水情、水文、河道形态等情况,制定清理计划和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河道清理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共治的原则,形成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共同参与的参与机制。
第五条河道管理部门对河道清理管理工作的实施单位及负责人应当进行考核,对完成情况优异的单位和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河道清理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河道清理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务部门负责,负责具体工作的单位称为“河道清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河道清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河道清理管理的工作方案,组织协调
全市河道清理管理工作,并对清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河道清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河道清理管理经费进行监督、审计,监
督资金使用状况。
第九条“河道清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河道清理管理工作
进行技术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河道清理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河道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河道清理计划和方案,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章河道清理管理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河道清理管理工作的程序包括立项、规划、招投标、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
第十二条河道清理管理单位在实施前,应做好立项工作,报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河道清理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河道清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清理管理的工作方案,并报给“河道清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河道清理管理单位在进行河道清理施工,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务部门递交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河道清理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范,科学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河道清理管理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对于深入推进河道清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河道清理管理成绩佳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市、县政府和部门的奖金或者荣誉称号,以示鼓励。
第十八条对河道清理管理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批评与处罚。
第十九条河道清理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主动接受考核,服从考核决定。
第五章河道清理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条河道清理管理工作的监督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务部门实施。
第二十一条河道清理管理工作的监督范围包括资金使用、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
第二十二条河道清理管理工作的评估主要根据清理效果、工作实施情况、工作绩效等,并进行定量评定。
第二十三条河道清理工作实施单位应当接受市、县两级水务部门的监督,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的报告,接受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