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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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和意识
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从它本来的意义上讲,即从恩格斯列宁所特别强调的意义[1]上讲,它仅仅是用来说明本体论关系中本原与派生、第一性与第二性问题的。

确切的说,仅仅是用来确立本体论上的唯物论原则的。

在经典作家看来,物质世界显然是独立的不依赖于人而存在的。

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了人,而人随着自身脑组织的发展、随着劳动产生了意识。

这种追根溯源、归根结底的物质与意识关系的阐述,只是为了说明和确立物质归根结底的本原作用、前提作用、基础作用,即:物质世界先于人的存在而存在,人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离不开物质世界这个前提;人的一切表现——思想的观念的甚至心理的表现,都可以找到物质的根源;是物质的特性规律决定意识对其特性规律的反映,而不是“吾心即宇宙”,“感觉的复合就是物质”,“月亮在人们没有看见它时不存在”。

现实中,人们试图将这一反映物质与意识最一般关系或者说本原关系的唯物论命题,演绎成更为具体的原则。

提出所谓“物质具有终极的裁判作用”,“意识的能动作用再大,也要受到物质的决定,”等等观点。

说“‘物质及其规律始终雄居于历史舞台上,到处显示着自己的威力’,它对于精神‘不仅具有起始发端的决定作用,而且具有终极的裁判的决定作用’,精神对物质的作用则是‘顺之则昌,逆之则亡,不仅不能肆意横行,而且也不能随意越轨’” [2]。

如同相信“物质不灭”原理的人,得出结论说“我的身体会永远存在”是不切实际的一样,从物质决定意识的宏观原理出发,得出的指导具体问题的结论也难免牵强附会。

物质和意识 1
抽象的物质,作为一切实物的总和,作为最高层次的抽象,它的外延是无所不包的,因而没有确定的表现形式、构成要素。

人们亦无法以确定的手段方式去感觉它把握它。

恩格斯曾这样写道:“物质本身是纯粹的思想创造物和纯粹的抽象。

当我们把各种有形地存在着的事物概括在物质这个概念下的时候,我们是把它们的质的差异撇开了。

因此,物质本身和各种特定的、实存的物质不同。

它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东西”[3]。

像“水果”“动物”这样的抽象对象一样,虽然表征它们的概念在一定场合有其意义,但是现实中,人们从来不会将这类抽象概念指称的事物作为观察研究的对象。

保护动物的强烈呼吁,丝毫不影响人们定期进行的对老鼠的杀灭活动。

从实践的意义上讲,人们真正能够与之打交道并发生现实关系的只能是具体个别的事物,而非抽象一般的物质整体。

“意识”也是如此,我们能够与之发生现实关系的只能是反映着具体对象、有着具体内容、具体形式和具体特性的意识,而非无所不包的意识整体。

恩格斯又说:“实物、物质无非是各种实物的总和,
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运动无非
是一切可以从感觉上感知的运动形式的总和;像‘物
质’和‘运动’这样的名词无非是简称,我们用这种
简称,把许多不同的、可以从感觉上感知的事物,依
照其共同的属性把握住。

因此,要不研究个别的实物
和个别的运动形式,就根本不能认识物质和运动;而
由于认识个别的实物和个别的运动形式,我们也才认
识物质和运动本身”[4]。

同理,理解和认识物质与
意识的关系,仅仅从宏观抽象的角度出发是不够的。

换一个角度,从具体特殊个别的物质或意识出发,或
许可以得出多少接近于现实的结论来。

所谓具体的物质,就是指的有限的、有着确定构成要素和表现形式的物质对象,如长江、天山、A101号卡车、比萨斜塔等;所谓具体的意识,就是反映具体对象、有具体形式的意识,如关于长江的水利意识,比萨斜塔的建筑意识,还有欧几里德几何学意识、牛顿力学意识、马尔萨斯人口论意识、佛教意识等。

谈具体的物质与具体意识的关系,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人”在这里究竟应归属于物质的范畴,还是应归属于意识的范畴。

传统哲学的用法中,好像两种情况都存在。

一是将人归属于物质,原因是人本身是物质的;一是将人归属于意识,因为现实的人都是具有一定意识的人,所谓的意识的能动性,实际上就是人的能动性。

如果将人归于物质,则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就是实体与属性的关系,或者说结构整体与功能的关系
这样说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从意识的定义来说,意识是人脑的功能,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是的,它不是物质的东西,即它既不是人,也不是人脑,而只是人或人脑的某种属性和功能。

作为反思,它不是反思本身。

其次,从意识的地位来看,意识不具有独立存在的地位。

无论是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和概念,还是其外在表现形式:语言、文字、理论等。

,意识的现实性和功能是以人的存在为基础的。

古代思想家的文字、著作、理论被发掘出来,其意义在于真实人类社会的存在。

没有人,这种观念上、思想上的东西就没有意义,就什么都不是。

再次,从意识的现实性来说,它是人与外界事物相联系的产物。

拿照相机的说法做个比喻,意识在这里既不是照相机,也不是照相机所反映的物质对象——“景物”,而是“相片”。

作为照相机与其反映对象相互作用的产物,“相片”之中既包
含了景物对象的特性与作用,也体现了照相机的特性与作用。

没有照相机,无所谓照片,而没有景物对象,亦不存在关于这一景物对象的照片。

有道是:意识内容是客观的,形式是主观的,现实的意识正是客观内容与主观形式的有机结合。

一言以蔽之,离开具体物质对象孤立存在的人,不可能产生现实的意识,因为意识总是关于某一对象的意识。

离开人的孤立存在的物质对象,更不会有意识。

作为人与具体物质对象相互联系产物,现实的意识既不是纯粹物质的,也不是纯粹精神的,而是物质因素与精神因素的统一。

按照系统观点认为,事物的属性、功能或者说相互作用的产物,是不能从一个方面探究其本质及产生基础的。

对“意识”这一人与物质对象相联系的产物或整体属性,同样不能仅仅从一个方面,如仅从物质对象的方面或者仅仅从人的方面去寻找其产生的基础,或者将其本质仅仅归结于物质或者仅仅归结于人。

意识作为互动整体的属性和功能,也遵循结构决定功能的系统论原理。

意识的内容、表现形式和性质是由人与具体物质对象相互作用的系统结构所决定的。

具体的物质对象不同,意识的内容也不同;人与具体实物的接触方式不同,意识的表现形式和性质也不同:具体的、全面的、多尺度的接触方式产生全面的、具体的意识。

单一的抽象接触方式产生单一的抽象意识。

理想的观察对象、主体功能、测量尺度、观察环境会产生准确、严谨、规范的意识,反之则会产生粗糙、模糊、笼统的意识。

感官被用作接触实物的尺度或工具,产生强烈的主观意识;用标准化或物化的尺度和工具接触实物所产生的意识会更客观。

比如小麦水分的感官测量和水表测量得到的结论的客观程度就有很大的不同。

作为属性和功能的意识不会对产它的系统整体发生什么反作用
系统论告诉人们,系统结构决定系统功能,系统功能对系统本身(其结构或要素)没有任何直接作用。

比如人们在演奏方式上与二胡的互动,就会产生优美的音乐旋律。

音乐旋律作为一种属性(或功能性表达),不会对演奏者、二胡以及确定的演奏方式产生任何直接作用。

也许,人们会把二胡演奏者听到不符合要求的旋律时换弓,或者听到序曲后换弓或换技法,使旋律进入正音旋律的情况,看作是既定的音乐旋律对演奏系统的反作用。

实际上,演奏中的二胡旋律只是给演奏者一个信号,告诉演奏者旋律已经到了目标曲目的哪一章。

决定演奏旋律变化和发展的,是二胡演奏者所决定的音乐曲目和旋律效果的追求。

这种由演奏者的目标追求所决定的演奏行为和演奏方式的变化,不能说是既定的音乐旋律对二胡演奏体系的反作用。

同样,认知主体与具体的物质对象相互联系产生了一定的意识,作为属性或功能表现的意识本身,并不会对人、对具体的认知对象以及对二者的联系作用方式,确切的说对认知系统及其要素产生什么反作用。

至于一定意识的产生会改变主体与认知对象的联系方式,那完全应该由人的目的追求来说明。

认知过程中,业已产生的意识不过给人以信号,告诉人们正在进行的认知活动达到了什么效果,进展到什么阶段,改变一下活动方式是否会更有利于人的目的的实现。

这种由人的确定目的追求决定的“改变”,显然不能归功于既定意识对于产生它的认知系统的反作用。

至于具体的人与具体意识的关系
不存在意识对认知系统的反应,并不意味着意识对人没有影响。

事实上,意识对人的行为和目的有着巨大而直接的作用。

换句话说,意识的一个概念一旦被人们掌握,就会对人们的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甚至行为能力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人皆具有意识,人与意识密不可分的关系,使得人们倾向于把意识看作现实的人的一部分。

但意识并不像人体的器官一样,生来具有,不可改变。

人们不知不觉接受的意识,正像小时候母亲穿在每个人脚上的鞋一样,尽管一开始小孩是无选择性可言的,鞋子的大小及样式对小孩的生长发育甚至行为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但鞋子不是人体的一部分,而是人的工具,这一点却是不容置疑的。

作为人与外界事物相联系的精神性产物——意识,同许多物质性产物一样,对于人来说同样具有工具的作用。

尽管是十分重要的工具。

人们可以在宗教意识和科学意识、传统伦理意识和现代伦理意识、计划经济意识和市场经济意识,或者更具体地说,在地心说意识和日心说意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人口意识和马尔萨斯主义生物学人口意识之间做出自己的选择,国家和社会也会有倾向和选择。

意识的工具性特征还体现在:不同的意识往往被用来解决不同的问题,经济意识被用来解决经济问题,政治意识被用来解决政治问题,伦理意识被用来指导和解决伦理问题。

工具对人的作用,就像铲子对人的作用,有时候可以忽略,有时候干脆不存在。

当使用者用铲子支撑一个快要倒塌的屋顶时,铲子本身的重量也作用在人身上;但是,当用户从屋顶扔出铁锹砸碎一块玻璃时,铁锹对人的作用是不存在的,或者可以完全忽略。

意识作为一种工具是否对人起作用,作用的大小和性质完全取决于具体的人是否学习、掌握和使用这种意识,以及使用的多少。

一种让人厌恶、排斥、唾弃的意识,对人没有任何作用。

而一种意识,这种意识被人们热切地欢迎、积极地接受,并被人们视为向导,它不仅能改变人们的行为,还能通过人们的行为改变世界。

过时的意识落后于时代,所以会长期存在于
人们的头脑中。

原因就像舍不得扔掉或者用一个熟悉的工具扔不掉一样。

全新的时代意识,应该像汽车厂商推出的新车型一样。

它既要有人们喜欢并愿意接受的好看的面孔,又要简单易学,经济实用。

所以一般来说,工具(比如汽车)对人的反应是不应该提的,具体来说,意识对人和实物的反应是不应该提的,因为工具从来不会自动对人产生任何反应。

如何更好地利用和改进现有的感知工具,创造和开发新的感知工具,以满足人们工作和生活的需要,应该被提及。

如果把人归于意识,则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实质上就成为具体的物质对象与有意识能力的人的关系
就是这两个真实实体之间的关系。

具体的实物和具体的人是独立存在的,各有特点和规律。

一方的结构和特点不能用另一方的结构和特点来解释。

两者互不隶属,一个的变化发展不能解释另一个的变化发展。

除了地球、空气等作为人类生存基本条件的物质对象,其他所有具体的物质对象,无论是华南虎、印度象、喜马拉雅山,还是塔里木河、汽车、航天飞机,在与人的互动中谁的作用更强,谁的主导性、决定性更强,显然没有绝对唯一的答案。

它不同于一切具体的物质对象及其特征,不同于具体的主体及其能力和素质行为,不同于由意识的工具所决定的主客体之间的具体互动方式。

人与面团和山的互动,人与老虎和羊的互动,人与溪流的互动,人与大海的互动,主导性和决定性完全不同。

在人与山的互动中,徒手挖山和用大型挖掘机挖山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面团这一具体的实物,就其形态、地位以及与人的关系而言,人显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但是,长江洪水作为一个具体的实物,就其流向、流速、流量而言,并不是一个人的意志所能决
定和改变的。

在现有条件下,人们还缺乏掠夺山洪的果断手段。

由于环境条件的不同,人的功能及目的追求不同,在人与具体物质对象的相互作用中,起前提作用的因素也非固定不变。

不仅具体的物质对象及其特性可能成为前提,具体的主体、主体素质、主体行为也可能成为前提。

工具及其由工具决定的主——客体相互作用方式也可能成为前提。

决定作用也是如此,有时是物质对象及其特性起决定的作用,有时是主体及主体行为、素质起决定性的作用,有时则是由工具决定的主——客体相互联系方式、结构起决定的作用。

以原子弹的制造为例,原子弹的诞生,首先必须以核材料的物质存在作前提;其次,离不开制造原子弹所必需的科学理论观念;最后还必须要有与此相应的制造加工实践能力。

原子弹正是“特定的或者说具体的物质对象+科学有效的理论观念+符合需要的与之相适应的加工制造能力”三者有机结合的产物。

作为整体系统的产物,离开三个方面中的任何一个方面,原子弹的诞生都不可能成为现实。

至于三者之中谁会成为原子弹产生的决定性因素,这
就要看哪一方面的因素是原子弹制造系统整体存在运
行的薄弱环节:当有了科学有效的理论观念,又具备
了原子弹的生产与加工制造能力,在这样的条件下,
符合需要的核材料是否具备就成为决定性因素;反
之,如果具备了符合需要的核材料,又有了与之相适
应的制造加工能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科学有效的核
物理理论观念是否具备,就成了原子弹产生与否的决
定性因素了。

有关薄弱环节的决定论,毛主席的这段
话也是这个意思:“诚然,生产力、实践、经济基
础,一般的表现为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谁不承认这一
点,谁就不是唯物论者。

然而,生产关系、理论、上
层建筑这些方面,在一定条件之下,又转过来表现为
主要的决定的作用,这也是必须承认的。

当着不变更
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能发展的时候,生产关系的变
革就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

当着如同列宁所说‘没
有革命的理论,就不会有革命的运动’的时候,革命
理论的创立和提倡就起了主要的决定的作用。

当着某
一件事情(任何事情都是一样)要做,但还没有方
针、方法、计划或政策的时候,确定方针、方法、计
划或政策,也就是主要的决定的东西。

当着政治文化
等等上层建筑阻碍着经济基础的发展的时候,对于政
治上和文化上的革新就成为主要的决定的东西了
[5]”。

备注:
[1]这里主要指的是恩格斯列宁的这样两段话所表达的意思。

其一,“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来说是本原的,从而归根到底以某种方式承认创始说的人,……组成唯心主义阵营。

凡是认为自然界是本原的,则属于唯物主义的各种学派。

除此之外,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这两个术语本来没有任何别的意思,它们在这里也不可能在别的意义上被使用。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221页。

其二,“就是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也只有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在这里,仅仅在承认什么是第一性的和什么是第二性的这个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

超出这个范围,物质与意识的对立无疑相对的。

”——见《列宁选集》第二卷147页--148页。

[2]引自《走出哲学的误区》一书,章韶华著,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91年版第146页。

[3]见《自然辩证法》第233页。

[4]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556页。

[5]见《毛泽东选集》67年11月版,袖珍合订本第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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