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平、黄桂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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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平、黄桂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25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慧玲禹莉杨玲
【审理法官】李慧玲禹莉杨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平;黄桂明
【当事人】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伟平黄桂明
【当事人-个人】李伟平黄桂明
【当事人-公司】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文财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巫文结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李洁媚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胡志强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文财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巫文结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李洁媚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胡志强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文财巫文结李洁媚胡志强
【代理律所】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李伟平;黄桂明
【本院观点】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新证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以政策性原因导致未能办证为由主张免除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有无依据。

双方在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因政府部门政策、法规变化影响办证时,出卖人也有权将办证期限作相应顺延"。

上诉人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不足以证明是政策性原因导致办证迟延,且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也承认问题已经解决,并表示正在抓紧时间办理初始登记,因此上诉人主张免除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6元,由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7:12: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当初拍买到B地块进行商品房建设时,规划局是有提出“待北面茶果场用地处置后,此用地(B用地)必须与北面用地统一进行规划建设;此项目竣工验收时,按上述指标进行审核"的其他要求,但上诉人在拍买到B地块进行建设过程中,北面茶果场由于政府原因,未能及时处置(包括对原茶果场村民的补偿安置、招拍挂等等),导致整个B区楼盘竣工后未能及时通过规划验收,从而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而一审法院未对此作出认定是错误的。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伟平、黄桂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
审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8民终256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财,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文结,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桂明。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媚,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广东定海针(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伟平、黄桂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当初拍买到B地块进行商品房建设时,规划局是有提出“待北面茶果场用地处置后,此用地(B用地)必须与北面用地统一进行规划建设;此项目竣工验收时,按上述指标进行审核"的其他要求,但上诉人在拍买到B地块进行建设过程中,北面茶果场由于政府原因,未能及时处置(包括对原茶果场村民的补偿安置、招拍挂等等),导致整个B区楼盘竣工后未能及时通过规划验收,从而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而一审法院未对此作出认定是错误的。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李伟平、黄桂明未答辩。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李伟平、黄桂明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7562元(房屋位于英德市某某某某某某某侧广海锦泰华庭6幢1505号。

2020年2月17日起的违约金,以316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助李伟平、黄桂明办妥案涉房屋产权证书为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3232.72元,由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4.53元,退回李伟平、黄桂明2988.19元。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双方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以政策性原因导致未能办证为由主张免除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有无依据。

双方在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因政府部门政策、法规变化影响办证时,出卖人也有权将办证期限作相应顺延"。

上诉人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不足以证明是政策性原因导致办证迟延,且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也承认问题已经解决,并表示正在抓紧时间办理初始登记,因此上诉人主张免除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06元,由英德市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李慧玲
审判员禹莉
审判员杨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陆倩倩
书记员汤有金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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