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9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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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97年修
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22
•【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
•【施行日期】1994.05.10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
(1994年5月10日桂政发〔1994〕38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
定》进行修正)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3号)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94]财农税字第7号)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作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
凡是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取得农业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人。
但不含生产烟叶、糖料蔗、猪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的单位和个人。
凡收购烟叶、糖料蔗、猪牛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毛茶、原木、原
竹、生漆、天然树脂、香菇、银耳、云(木)耳、水产品、贵重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税款。
对收购前款以外的其他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确定其为农业特产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的扣缴义务人由县(市)征收机关确定;没有确定为农业特产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由收购方督促卖方按规定交税,如发现收购方收购应税未税产品,由收购方补税。
二、应税产品及税率
对烟叶、园艺、水产、山林、牲畜产品和食用菌、贵重食品等征收农业特产税。
具体税目、税率按“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详见附表)。
应税产品是指初级产品,包括经过保鲜、防腐和进行其他初级加工、简单加工后的产品。
各县(市)人民政府认为需开征的其他大宗农业特产品,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农业特产税按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由收购单位和个人纳税的,应交税款按其收购金额(烟叶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用应税未税农业特产品加工的产成品,折算成原产品的实际收入征税。
四、纳税环节
农业特产税原则上向生产地或收购地所在征收机关缴纳。
具体纳税环节规定如下:
(一)生产者纳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凡是帐票健全的实行查帐征收。
2、非查帐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生产环节征收或在销售环节征收。
在生产环节征收的要建立村级征收网络,实行定产或估产征收。
在销售环节征收的委托收购单位或个人,从收购所支付的金额中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机关要付给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一定的劳务费;没有委托代扣代缴税款的收购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卖方按规定交税,如发现收购应税未税产品,由收购方补税;直接销售应税产品给消费者的,由销售者缴税。
(二)收购者纳税的纳税环节。
由收购单位和个人负责纳税的应税产品,由收购单位和个人按其收购金额(烟叶含价外收入和其他各种补贴性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在收购时缴税,税款由收购者负担,不得从农民所得货款中扣缴。
五、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查帐征收的按月申报纳税;非查帐征收的,可按批、按次或按日申报纳税。
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县(市)征收机关决定。
六、减税免税
(一)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农业税照征,计算缴纳农业特产税时,应将农业税扣除。
(二)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经自治区科委立项的科学试验项目,在试验期间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给予免税。
(三)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产品的,从有收入时起1-3年内准予免税。
对当年种植和养殖当年有收入,以及多年种一次性收的应税农业特产品是否减免,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税;纳税没有困难的照章征税。
具体征免界限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欠收的,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减免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农业特产税的减免,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征收机关审核。
减免税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报县(市)财政局批准;减免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财政局批准;减免10万元以上的,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款。
对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纳税或不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拖欠税款不交或有偷税、漏税、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规定处理。
八、征收管理和生产扶持费、征收经费的提取
为了扶持农业特产品生产的发展,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生产扶持费和征收经费的提取和划解,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林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3]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
随正税征收的地方附加。
九、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糖料蔗征收特产税,从94/95榨季开始实行。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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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税目┃生产者纳税┃收购者纳税┃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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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叶产品┃晾晒烟叶、烤烟叶┃┃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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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茶┃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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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香蕉、柑橙、龙眼、荔枝、芒果、柿子、┃12%┃┃
┃┃柚子、梨、果蔗┃┃┃
┃┣━━━━━━━━━━━━━━━━━━╋━━━━━╋━━━━━┫
┃┃葡萄、枣子、菠萝、酸梅、李子、桃子、┃10%┃┃
┃艺┃西蕃莲┃┃┃
┃┣━━━━━━━━━━━━━━━━━━╋━━━━━╋━━━━━┫
┃┃蚕茧、红瓜子、香料、花卉、经济林苗木┃8%┃┃
┃产┃、西瓜、香瓜┃┃┃
┃┣━━━━━━━━━━━━━━━━━━╋━━━━━╋━━━━━┫
┃┃糖料蔗┃┃8%┃
┃┣━━━━━━━━━━━━━━━━━━╋━━━━━╋━━━━━┫
┃品┃木薯、淮山、半夏、葛根、厚朴、杜仲、┃┃┃
┃┃郁金、黄柏、田七、砂仁、罗汉果、苎麻┃5%┃┃
┃┃、剑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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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鱼、虾、蟹、贝、海蛰、龟、鳖、墨鱼、┃8%┃5%┃
┃产┃鱿鱼┃┃┃
┃品┣━━━━━━━━━━━━━━━━━━╋━━━━━╋━━━━━┫
┃┃席草、莲藕、马蹄、海带、紫菜、石花菜┃8%┃┃
┣━━━━╋━━━━━━━━━━━━━━━━━━╋━━━━━╋━━━━━┫
┃┃原木、原竹┃8%┃8%┃
┃山┣━━━━━━━━━━━━━━━━━━╋━━━━━╋━━━━━┫
┃┃生漆、天然树脂┃10%┃10%┃
┃林┣━━━━━━━━━━━━━━━━━━╋━━━━━╋━━━━━┫
┃┃白果、八角、桂皮┃10%┃┃
┃产┣━━━━━━━━━━━━━━━━━━╋━━━━━╋━━━━━┫
┃┃竹笋、天然橡胶、油桐籽、油茶籽、核桃┃┃┃
┃品┃、板栗、榄子、木炭、茴油、桂油、桐油┃8%┃┃
┃┃、茶油、棕榈油、香茅油、山苍子油、柠┃┃┃
┃┃檬桉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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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牲┃牛皮、猪皮、羊皮┃┃10%┃
┃畜┣━━━━━━━━━━━━━━━━━━╋━━━━━╋━━━━━┫
┃产┃羊毛、兔毛┃┃10%┃
┃品┣━━━━━━━━━━━━━━━━━━╋━━━━━╋━━━━━┫
┃┃羊绒、驼绒┃┃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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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银耳、云(木)耳、香菇┃8%┃8%┃
┃用┣━━━━━━━━━━━━━━━━━━╋━━━━━╋━━━━━┫
┃菌┃蘑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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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食品┃海参、燕窝、鲍鱼、鱼翅、鱼唇、干贝┃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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