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干部交流与回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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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公司
领导干部交流与回避管理办法
1 目的
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领导干部培养,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

2 适用范围
公司管理的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

3 职责
3.1 公司党组
负责研究决定领导干部交流和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的职务任免等事宜。

3.2 人资部
3.2.1 负责提出领导干部交流方案,并根据公司党组的决定办理任免手续和执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

3.2.2 负责受理对领导干部不执行回避规定的反映及意见。

3.3 办公室
负责监督落实领导干部交流后退回原单位配备车辆、办公物品等资产的情况。

3.4 监察部
负责监督领导干部任职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

3.5 各单位
负责领导干部公务回避以及有关任职回避规定的实施。

4 管理内容和程序
4.1 领导干部交流对象
4.1.1 为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而需要调整的领导干部。

4.1.2 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需补充相关领导工作经历进行轮岗锻炼的领导干部。

4.1.3 同一领导岗位任职时间较长或超过任职时间规定的领导干部。

4.1.4 按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需调整工作岗位的领导干部。

4.1.5 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领导干部。

4.2 有下列情况的不进行交流
4.2.1 距公司规定退出领导岗位时间不满两年的。

4.2.2 经考核考察确定为诫勉的。

4.2.3 正在接受组织审查或因涉嫌违法违纪以及行政处分在影响期限内的。

4.2.4 因其它原因不宜交流的。

4.3 领导干部交流的程序
4.3.1 公司人资部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领导干部交流方案。

4.3.2 公司主管领导审定方案并征求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4.3.3 公司党组研究决定。

4.3.4 公司人资部按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其中,三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要报请集团公司批准。

4.4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
4.4.1 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4.4.1.1 夫妻关系;
4.4.1.2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4.4.1.3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4.1.4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4.4.2 双方担任不同职务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回避一方的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安排;个别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党组决定也可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双方担任职务相当的,由公司党组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4.4.3 公司人资部对新纳入公司管理的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对因此形成的回避关系,要及时调整;对已形成的回避关系,要限期调整。

4.4.4 公司本部员工与任职回避亲属关系内人员不得同在本部工作。

4.5 领导干部公务回避规定
4.5.1 领导干部从事纪检监察、审计、案件审理、项目资金审批、出国审批以及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调配、招聘、组织发展等涉及本人或者与本人有4.4.1节所列亲属关系的公务活动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施加影响。

4.5.2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4.5.3 领导干部公务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

4.6 其他规定
4.6.1 各单位及领导干部必须执行和服从公司党组的交流决定。

4.6.2 一般情况下,同一单位党政正职不同时交流。

4.6.3 公司党组已决定交流的领导干部不准研究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交流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要退回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或使用的国有资产。

4.6.4 交流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要妥善安排其生活。

易地交流造成两地分居的,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其配偶要求随调的要妥善安排其工作。

4.6.5 交流的领导干部退休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交流前后的地区或家庭生活基础所在地进行安置。

4.6.6 领导干部回避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者由公司人资部提出要求,按管理权限实施。

4.6.7 领导干部不执行交流或回避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5 主要风险与关键控制
5.1 主要风险
领导干部未严格落实公务回避或有关任职回避制度,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

5.2 关键控制
加强对领导干部回避制度的教育,组织做好领导干部回避申请工作,并加强对执行回避制度的监督。

6 附则
6.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 本办法由人资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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