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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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
•【公布日期】2022.11.07
•【字号】湘应急函〔2022〕118号
•【施行日期】2022.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应急函〔2022〕118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各监察执法处,有关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制定了《湖南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
2022年11月7日
湖南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为切实强化矿山安全培训工作 ,全面提升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以查促训、以考促学,通过严格执法和考试考核,严厉打击不培训、假培训、考试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安全生产知识欠缺、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效解决“草台班子”管矿山等突出问题;彻底整顿不具备条件、管理混乱、只管收费不管教学的培训机构;坚决淘汰不符合基本要求、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考试点,推动矿山企业、培训机构和考试点不断规范教培考工作,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检查范围
全省所有生产和建设矿山,涉矿山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
停产停建矿山,必须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报当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在复工复产前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未完成该项工作矿山,一律不得允许复工复产。
三、检查内容
(一)矿山企业
1.安全培训工作是否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所需资金;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2.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情况;安全培训计划是否涵盖所有从业人员。
3.安全培训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是否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档案是否建立健全,是否真实有效。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科、区、队副职及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下同)专业、学历及从业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6.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和每年再培训是否符合规定学时,是否脱产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支付工资并承担培训费用;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等情况。
(二)安全培训机构
1.是否存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或者实践经验不够、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培训工作基本条件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是否存在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更新不及时,甚至与现行法规标准规定相抵触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情况。
4.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或者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等情况;是否存在只收费不培训、假培训情况。
(三)考试机构和考试点
1.考试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是否达标或者具备考试条件。
2.是否按要求制定考试计划,并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3.实操考试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以问答方式代替等情况。
4.理论和实操考试是否按规定安排监考等考务人员,考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
试纪律。
5.考核发证部门是否对申请考核人员的专业、学历及工作经历严格审核。
6.是否严格执行教考分离规定。
7.考试全过程是否录像存档,考试档案及考试数据信息是否规范准确。
四、职责分工
省级成立由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汪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副局长梁大树担任组长,省应急管理厅矿山基础处、煤矿监管处、非煤矿山处、宣传教育处、安全技术中心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煤矿安全监察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工作组,监督指导全省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省应急管理厅矿山基础处负责牵头抓总、做好信息汇总上报工作,相关处室(中心)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煤矿监管处负责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煤矿“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信息报送工作;非煤矿山处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培训专项检查、非煤矿山“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信息报送工作;煤矿监管处、非煤矿山监管处要按照分工,督促指导各地将安全培训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矿山企业安全培训违法行为实行“一案双查”并依法处罚;宣传教育处负责矿山安全培训机构专项检查、培训机构专职教师考试及信息报送工作;安全技术中心负责涉矿山考试机构和考试点专项检查及信息报送工作。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各监察执法处要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监察范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煤矿安全监察处负责督促指导、协调配合,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查自考(2022年11月底前)。
矿山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制定自查方案,开展自查并形成报告;矿山企业
制定自考方案,对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考试,形成自考报告。
针对发现的问题,主要负责人要专门组织研究,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
自查自考报告和问题整改清单于 12月1日前报送当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于 12月5日前汇总后上报省应急管理厅相关处室,其中煤矿企业报煤矿监管处、非煤矿山企业报非煤矿山处。
(二)考试考核(2023年2月底前)。
煤矿监管处、非煤矿山处分别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相关处室,采取分片集中书面考试的方式,对煤矿和非煤矿山“五职矿长”(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和机电矿长)、专业技术人员(采矿、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进行全覆盖考试;宣教处、安全技术中心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相关处室对培训机构专职教师进行全覆盖考试。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各监察执法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采取分片集中或者到矿山现场抽考的方式,对矿山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省、市(州)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成立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考核工作组,对考试不合格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查看工作经历、业绩等资料及询问、座谈交流、面试等方式,进行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考核;市州应急管理局要采用同样方式,对考试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对考试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所在企业要组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由县级应急管理局派员监考、组织判卷。
对不具备安全培训水平的教师,依法进行处理。
(三)执法检查(2023年3月底前)。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打击虚假培训的矿山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舞弊的考试点。
由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负
责对涉矿山的安全培训机构、考试点、煤矿和单班30人以上非煤地下矿山,实行全覆盖执法检查;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非煤地下矿山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省应急管理厅煤矿监管处、非煤矿山处、宣传教育处、安全技术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会同国家矿山监察局湖南局开展抽查督查,抽查比率不得低于10%。
对存在不培训、假培训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办学条件、管理混乱、只管收费不管教学的培训机构,以及不符合基本要求、存在与培训机构联手教考挂钩牟利考试舞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考试点,一律纳入“黑名单”管理。
对2020年以来“三项岗位”人员考试通过率超过90%的考试点,要倒查影像资料等考试档案,发现弄虚作假、考场作弊的要严肃查处,取消考试成绩,追究考点负责人责任;对其他从业人员考试通过率低于70%的,要倒查矿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
(四)督导检查(2023年3月底前)。
省应急管理厅将通过异地检查、召开中期调度会等方式开展督导,适时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湖南局组成督导组,对矿山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组织考试不认真、矿山安全培训和考试考评问题举报较多,以及未发现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检查,并通报曝光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紧盯考试考核和执法检查两个重要环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省、市两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研究考试方案,针对不同灾害类型矿山、不同抽考对象,确定不同考试内容,并做好考试保密工作;要切实选好考核人员,做好考核前教育培训工作,严肃、认真组织开展考核,坚决防止不具备管理能力、安全知识缺乏的人员蒙混过关。
对考试考核工作情况要做到“每周一调度,每月一总结”。
(二)严格执法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自查自考不
认真、提供虚假自查自考报告,以及自查自改后仍存在突出问题的,要从严执法,从重处罚。
对培训走过场,甚至假培训、只收费不培训的培训机构要彻底整顿,对考试纪律松散、考风差、监考和实操考评“放水”甚至组织考生作弊的考试点要整顿清理。
要及时表扬先进、曝光后进,促进问题整改。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推动矿山企业、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培训质量考核机制,提高安全培训规范化水平。
要坚持“逢查必考”,常态化开展抽考和“介入式”检查(预审培训方案、培训课件了解老师教学能力,视频观看或者蹲点培训现场考察教学质量等);探索实施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计分办法,提高矿山企业自主培训、员工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四)及时报送信息。
专项检查期间,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在考试考核、执法检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报送建议调整“五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名单和考试不合格专职教师、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名单,整顿培训机构名单和淘汰考试点名单;2022年11月1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联系人名单(见附件1);2023年3月15日前报送总结报告(含矿山安全培训典型做法)、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由煤矿监管处、附件3由非煤矿山处分别汇总)、调整岗位人员、考试不合格专职教师和再培训人员统计表(附件4,由宣传教育处牵头汇总)、整顿培训机构和淘汰考试点统计表(附件5,由宣传教育处汇总)。
请各地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辖区所有矿山企业、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省应急管理厅矿山基础处联系人:万帅,*************;关庆志,0731-********,电子邮箱****************。
附件:1.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联系人名单
2.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3.非煤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4.调整岗位人员、考试不合格专职教师和再培训人员统计表
5.整顿培训机构和淘汰考试点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