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机制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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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机制的改进建议
作者:李聪
来源:《财经界·中旬刊》2019年第05期
经过了20余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在世界舞台上变得举足轻重地位。
但不可否认,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仍然存在很多局限性。
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关系到投资者对资本市场信心的建立,更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运行的基石,也是对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核心。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产生要追溯到2003年到2005年的券商倒閉潮,以当时全国综合性三大券商之一的南方证券为例:2003年10月,南方证券信用危机大爆发,进而发生挤兑,委托理财客户纷纷上门索要投资本金和收益;2004年1月2日,由于违规挪用客户准备金高达80亿元以及自营业务的巨额亏损,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市政府宣布对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接管;2005年4月29日,南方证券进入清算阶段,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正是由于这段时期大量恶性事件频发,监管机构意识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性,于2005年6月30日,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这确实是一项具有积极意义的切实举措,但仔细研究还是能发现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首先,该资金的用途单一,仅能用于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这就意味着如果投资者因为一些其他市场因素例如内幕交易等操作导致的亏损,将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例如“光大乌龙指”事件;其次,该资金的来源有限,且使用率低。
根据规定,其主要来源有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经手费,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缴纳的费用,新股债券等申购时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所得以及各类捐赠。
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官网2017年年报披露的数据,投保基金累计市场筹集金额为56.610亿元,其中主要来源于交易经手费(22.139亿元),证券公司缴纳(33.600亿元)以及申购冻结资金利息(0.871亿元);该基金2017年收入合计63.309亿元。
而其中支出金额只有22.042亿元,且风险处置只有0.005亿元,也就是说该基金并没有真正用到保护中小投资者当中。
最后,整个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是依据行政法规而还没有真正纳入到《证券法》当中,从法律上来看缺少了更有力的地位。
针对以上问题,对现行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扩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用途的范围
目前,银行作为第三方存管介入到证券交易当中,已经从根本上杜绝了券商挪用客户资金的可能性,即使券商经营不善倒闭清算,客户的交易资金也是绝对安全的。
因此,建议将因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内幕交易以及重大违法风险事件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列入到该基金的赔付用途当中。
查阅官网我们可以看到目前该基金仅产生过万福生科,海联讯,欣泰电气三例赔
偿案例。
显然,这三个案件仅仅是我国证券市场违规案例中的冰山一角,还有许多的因上市公司高管以及其他参与者利用内幕消息等优势进行操作,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的事实。
类似于长生生物这样因重大损害公众利益导致的强制退市的情况,也应该由基金进行赔付,保护无辜的投资者。
与此同时,中小投资者在法律地位中往往处于弱势一方,无法承担起相应的举证、起诉费用,建议因此当该基金进行偿付时可以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牵头,由该基金承担相应的费用,通过集体诉讼的形式,追偿损失。
二、调整基金筹集的来源
截止2017年末,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余额为618.993亿元,每年产生的投资、利息收入已经高于从市场上筹集的金额。
因此,建议可以顺应中央大规模减税,刺激经济的号召,取消证券公司上缴项,既降低了证券公司的营业成本,更是间接降低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提升证券市场的活跃度。
与此同时,在运作管理当中也可以不再局限于银行存款,国债等低风险投资,可以适当拓宽其投资渠道,将股票市场,基金市场纳入到运作对象当中,与中小投资者一起享受国家发展的红利。
与此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也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之一,往往也是违法行为的发起者,建议针对于上市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纳入到该基金,规定只有在上市若干年后,且未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取回该资金,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拓宽基金的资金来源。
三、健全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还缺少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法律上对于投资的保护还不够完善。
建议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纳入到《证券法》体系当中,出台专业的条款来规范该基金的筹集,运作和使用的内容和程序,明确证券投资保护基金的赔偿细节,强化基金的可操作性,从根本上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