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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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
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4.25
•【字号】鲁价费发[2001]176号
•【施行日期】2001.06.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01]176号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问题的函》(鲁统函字[2001]5号)收悉。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鲁财规[2000]14号)的有关规定,核定我省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200元。
此项费用只限于培训单位在对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统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发放上岗证书时,向参加培训的人员收取,培训时间每期25天,所收费用专项用于租赁教室、聘请教师、考试发证及必要的管理费用等支出,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教材费另按定价据实收取。
培训费及教材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按照“票款分离”要求由银行代收。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收费编码并领购缴款通知书,方可收费。
本规定自二00一年六月十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