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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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少数民族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4号)、《关于加大力度继续支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1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
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二)根据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保障重点,统筹平衡;
(三)专款专用,讲求绩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设施条件,包括修建少数民族乡村水、电、路等设施;
(二)培训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技能、推广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
(三)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生态农业、农
副产品加工业、民族工艺品制造业、农村现代服务业、民族创意产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
(四)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镇建设,重点支持特色民居保护和建设,与民族村寨旅游相关的标志性村级民族文化公共建筑建设、新民居外观民族建筑元素改造;
(五)支持少数民族文化,主要是畲族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第六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主要根据少数民族人口因素、民族村
数量因素、民族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因素、重点工作因素、绩效及其他因素等五个方面进行分配。
具体如下:
(一)少数民族人口因素。
根据少数民族人口数量确定。
(二)民族村数量因素。
根据各县(市、区)所辖少数民族行政村数量确定。
(三)民族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因素。
根据18个民族乡(镇)及上年乡(镇)人均收入水平确定。
(四)重点工作因素。
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中心工作和民族工作重点任务确定。
(五)绩效及其他因素。
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情况以及省财政厅和省民宗委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景宁作为我省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分配时按特殊因素单独计算。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民宗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省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情况,可以对分配因素及权重进行调整。
第三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省民宗委负责于每年12月31日前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并提
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包括量化指标、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等,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按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提前预告的比重。
各地财政应根据要求,将提前预告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
第十二条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备案;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省财政厅和省民宗委要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分配、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各地财政和民宗部门要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年底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省财政厅、省民宗委。
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因素。
第十五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民宗委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2010〕226号)、《浙江省畲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行〔2010〕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