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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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一种
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作者
精心整理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下面是由作者给大家带来的资金管理使
用制度5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资金管理使用制度1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
制度》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有专门用
途的资金,来源于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企业投入、学校配套资金
和学校预算安排的资金。
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训、专项设备购置、学校基础设施改造和修缮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规划、依规设立、规范管理、专款
专用、权责明晰、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各类专项资金实行归口职能部门管理。
专项资金归口
管理部门牵头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及申报、项目执行过程
的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三年滚动项目库,完善项目储
备和项目库管理,按照轻重缓急做好项目排序工作,统筹优化年度间项
目预算安排。
按照科学化、合理化、精细化要求管理,每年7-8月份组
织相关单位按照学校预算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编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
算和专项资金政府采购计划。
第六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项执行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预算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
等前期准备工作,科学编制用款计划,确保每年预算下达后,能够及时
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梳理、检查本部门管理的专
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应主动与专项执行单位、专项负责人加强
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专项实施。
第八条专项资金执行单位应建立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有
关人员组成的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批程序等。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每笔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按照专项支出范围、额度、进度和学校相关财务规定,办理报账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第九条专项资金由项目执行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提出详细的经费预
算报告,经学校批准后,学校财务对安排的专项资金实行指标控制、单
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占用或挪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国家和省级部门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
法从其规定;学校有管理办法的,按现行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由有
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制定管理办法,切实保证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由学校列入年度财
务收支预算,按照学校批准的经费预算直接用于计划专项的材料费、设
备费、修缮费、人工费、人才培养与引进费用、设计规划费等;财政拨
款专项、学校配套资金不得开支“三公经费”以及政策规定不得开支的
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额度、进度,原则上不得调整或
变更,特殊情况应提出变更报告,根据专项管理权限和原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根据政府
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按规定通过招投标或集中采购方式执行。
按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账建卡,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办理验收手续,统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根据项目计划的进度需要跨年度使用的,可将
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
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严禁项目结束后不及时进
行财务结算,长期挂账报销费用。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按财政相关管理规
定执行,其他结余资金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收归学
校统筹使用。
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执行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专项资金
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绩效负责。
第十六条规定时间未使用完的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安徽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学校将按照省级财政收回和扣减学校的年度拨款数相应扣减项目单
位下年经费指标。
第十七条按照职责明晰、权责匹配、全程监督、失责追究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
财务处对专项资金的预算
安排、审核拨付、会计核算负责。
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
设立申请、资金分配、绩效评价、项目监管和信息公开负责。
专项资金
执行单位对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负责。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
的监督检查负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使用制度2
第一条为促进和引导全省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
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地
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了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布局调整专项资金”)。
为加
强和规范对该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教育部
门或村集体举办的初级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地区中小学。
第三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
中小学校的新建、改扩建和教学用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偿
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由财政厅和教育厅协商,采用因素法等
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并下达到有关市。
由项目市财政、教育部门
共同下达到有关(县、市、区)。
项目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本
办法规定和市级下达的预算指标,结合本县(市)实际,确定项目并由学
校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逐级审核上报省财政
厅和教育厅,由省财政厅、
教育厅将核准的项目校及项目校预算逐级下达到市、县和项目校。
第五条项目校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的范围。
具体要求是:
(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效益。
(二)项目校必须要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
人口稀少且居
住分散的地区,可考虑建寄宿制学校。
撤并规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
和教学点,努力扩大提高项目校的办学规模。
(三)项目校必须是2002年危房核查数据库中存在的,没有进行改造,且D级教学用危房在200平米以上;项目竣工后,项目校在校生规
模初中在900人以上,小学在360人以上。
(四)项目校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以改扩建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地筹资能力较强、干部群众办学积极性较高的地
方也可考虑新建。
(五)项目校必须按规定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第六条项目校的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建筑标准、学
校的教学实验设备的配置标准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及有关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等确定。
第七条项目校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原则进行
改造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第八条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
方案和项目执行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抽查评审。
第九条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
各地在校园规划、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竣工验收、
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
业标准。
第十条项目经招(议)标后,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
用范围由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安排,继续用于符合布局调整补助
条件的学校建设。
第十一条各市、县要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落实配套资金。
各市、县政府配套资金的比例按经济状况确定,石家庄、__、秦皇岛、
廊坊、邯郸、邢台、保定、沧州、衡水等市市、县政府按与中央、省下
达资金额度不低于20%的比例配套;张家口、承德两市市县政府可视财力
情况,适当安排配套资金。
各市、县安排的配套资金要与省下达的资金
数额统筹安排,经综合测算后,落实到项目学校,并确保项目学校按时
高质量完成工程,不留资金缺口。
第十二条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校
资金与危房改造资金一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专户由市、县级财
政部门或委托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资金集中在市、县级管理,实行报帐制,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项目学校。
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用于项目校建设和改造的
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各市财政局、教育局要根据下达的项目校预算,及时将专项资金
下拨到项目县(市)。
项目校属市本级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或教育
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项目校属县(市)及县(市)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县(市)财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
第十三条中小学布局调整工程的实施要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和
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各市为推进中小学
布局调整而开展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要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
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息反馈制度。
有关市、县要对项
目实施进展进行监测,项目校预算下达后要按月逐级上报进展情况,及
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次年1月底前要向省财政厅、教
育厅上报本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
第十五条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
追究制度。
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
效显著的市、县,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在下一年安排专项资金时,给予奖励。
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
滞留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
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和省
级专项资金。
资金管理使用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障项目目标
的顺利实现,根据上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财
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地方财政和学校配套的资金,
特指纳入财务项目支出范围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
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学校财务处、审计处、投资与预算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项
资金建设项目审核和监督的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
第五条学校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
的领导下,对学校专项资金行使全面管理职责及财务核算工作。
(一)严格按照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
总体控制。
(二)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项目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法合规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对项目资金的投向及使用安排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五)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绩效评价工
作报告,并汇总上报。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渠道等
确定。
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项目可
行性论证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组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检查、督办项目进展,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四)组织项目成果评估、效益分析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
履行项目建设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主要如下:
(一)编写项目书等申报立项材料,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按批复的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专项
资金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
监督;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验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项目组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
管部门,为项目目标的实现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和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
有必要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条在专项资金预算内容范围内,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主管
部门核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严格审核专项资金开支内容,核实票据内容合
理性,严格按合同条款及规定的范围与额度内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使用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支付基建工程及修
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办理,所形成的资产属于
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若发现挪用、挤占、浪费专项资金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纠正或其他的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各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配
合学校财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
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使用制度4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
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
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
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
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
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
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资金管理使用制度5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执行教育局
计财科有关财务的规定与精神
二、坚决制止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三、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健全财务规章
制度。
四、配合局结算中心人员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校长、总务主任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五、协助总务主任,会同结算中心人员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
及年终的决算工作,做好学校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六、经费使用必须有申报手续,购物需写申购单,由总务主任或
校长审批同意方可购买。
七、票据报销必须由本人、总务主任及校长的签名,方可报销。
购物发票要经过仓库保管员的验收及签名,再由总务主任及校长的签名,方可报销。
八、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及没有联签的票据,会计人员有权拒收。
九、要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
十、坚持做好资金对帐工作。
十一、认真做好学生学杂费的核算工作。
结算正确,决不能向学
生多收一分钱,并及时做好日清月结工作。
十二、要做好财务报表,做到正确无误,及时送上级主管部门。
十三、学校固定资产会计总帐,必须同各部门的资产帐相符,要
经常对帐及调整。
十四、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财务凭证、财务帐簿、财务报表和其它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十五、留用现金、不得超过有关规定,超过现金应立即解存到银行。
十六、学校要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
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