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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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加强招标管理,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公平公正,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辖区内涉及物业管理的招投标活动。

三、招标主体
招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承担物业管理职责的资质和能力;
2. 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
3.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状况;
5. 具备相关物业管理经验。

四、招标程序
招标程序包括: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核、招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确定、成交和公示等环节。

五、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公告:包括招标主体名称、、招标范围和期限等信息;
2. 投标须知:包括资格要求、技术要求、投标书格式等内容;
3. 技术要求:包括物业管理的具体要求,如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
4. 合同范本:包括物业管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格式。

六、招标公告发布
招标主体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范围、截止时间和,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天。

七、投标人资格审核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经验证明等材料,招标主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八、招标文件递交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书,并按照招标截止时间前将其递交给招标主体。

九、开标评标
招标主体应当在招标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开标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投标人。

十、中标候选人确定
招标主体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与其进行合同谈判,谈判不成功的,可以将中标候选人顺位依次确定为替补候选人。

十一、成交和公示
招标主体与中标候选人达成合同后,应当进行成交,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和合同主要条款。

十二、监督和管理
市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十三、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不符合本规定的招投标活动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不予受理。

以上为《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正文内容,旨在规范招投标程序,确保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并加强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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