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血白蛋白使用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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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人血白蛋白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人血白蛋白的临床使用,促进合理用药,有效利用医药资源,缓解人血白蛋白供需矛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我院接受治疗的患者
二、适应症
临床医师开具人血白蛋白处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人血白蛋白说明书【适应症】项的规定,不可超适应症用药。
患者存在以下疾病或症状之一时,方可使用人血白蛋白:
1.失血、创伤、烧伤引起的休克。
2.脑水肿及损伤引起的颅压升高。
3.肝硬化及肾病引起的水肿或腹水。
4.低蛋白血症的治疗(血清白蛋白≤30g/L并伴有低蛋白血症临床表现)。
5.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
6.用于体外循环、烧伤、血液透析的辅助治疗。
7.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ARDS)。
8.高龄、体弱患者大手术后的支持治疗。
9.其他确需使用的。
三、用法用量
按照人血白蛋白说明书等有关规定。
四、处方开具与调剂
需要使用人血白蛋白的患者,由医师开具纸质处方,注明诊断和最近的血清白蛋白浓度(低蛋白血症),经科室行政主任签字,由处方科室工作人员凭处方到药房领药;药房药师凭此纸质处方并对照电子处方,审方合格后进行发药并签名。
特殊情况下,医师可以开具1次剂量的人血白蛋白,并在处方上注明理由,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五、监督管理
院药委员会处方点评工作小组定期对人血白蛋白临床使用情况进行点评,并对各药房人血白蛋白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点评与检查结果及时向院药委员汇报,违
规者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