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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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
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7.14
•【字号】苏国税函[2006]264号
•【施行日期】2006.07.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
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264号)
无锡市国税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锡国税发[2006]9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636号批复如下: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电和蒸汽,属于从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规定,同意江阴澄东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热、电等能源项目的生产销售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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