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行业相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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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家具三包规定中的服务
• 在“三包”责任有效期内,生产者、销售 者应提供“三包”服务。家具产品“三包” 责任期间免收服务费用(包括材料、工时、 运输等费)。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条 谁受理 谁答复
• 消费者应当以书面拆设为准。生产者、销 售者收到消费者书面投诉后,应当按照” 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七天内给予 “修、换、退”的明确答复,在答复后的 二十天内或按约定期限内给予解决。
• 规范服务行为,正确引导消费,保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做 到:
• (1)尊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经营地地显著位 置公布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联系电话、服务受理人姓名;公 布行规行纪,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诚信于民。
• (2)经营者应做到规范管理,规范服务。建立入场台帐等管理制度, 经营场所内要做到从业人员统一配戴标有厂名或商店名的胸卡,佩证 上岗。商品统一“上海家具价格标签”,是码标价;家具产品统一质 量要求,有标生产;统一按照“上海市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规则作好 售后服务统一对销售人员上岗培训,特征上岗。
第十条 附则
• 本规则如有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 本规则是家具产品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适用于
上海地区生产、销售的各类家具产品。鼓励各企业制定严 于本规则的“三包”责任细则。 • 上海地区各家具企业应共同自律遵守好本规则。如有发生 严重违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由家具行业协会或消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查处。 • 本规则由上海市 家具行业协会制定,由上海市家具行业 协会负责解释。 • 本规则于1998年3月制定,1999年6月第一次修订,2001 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4年6月第三次修订,2006年5月再 次修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非家具三包规定责任范围
•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服务,可酌 情收费修理。
•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 的。
• (二)自行拆动造成损坏的。 •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又不能证
明其所购产品在“三包”期限内的。 •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合
• (3)买卖家具首先要提倡现货销售。以定货形式销售的,提倡签订 “上海市家具买卖合同”。非格式合同以定单形式签约的,必须具有 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的条款以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有效合同。
第七条 规范服务(二)
家具行业相关法规及标识规定
• 第一篇 上海家具待业产品:“三包”责任 • 第二篇 上海家具行业文明服务公约 • 第三篇 上海家具行业产品标注规则
红星集团培训教材之
• 上海家具行业产品“三包”责任规则
第一条家具行业三包规定的依据
•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生产者、 销售者承担家具产品的包修、包换、包退 (以下称“家具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 《中货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上海讪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 规定,产生了本规则。)
• (一)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厂产 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销售者 在家具商品买卖成交后,必须提供有交效发票, 产品合格证明、产品“三包”凭证及有依标制定 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责任 规定的不得销售。
第三条 谁销售 谁负责(二)
• (二)生产者、销售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 投诉事件,不得互相推委。家具产品售出时应主 动为消费者介绍使用维护事项及“三包”服务方 式。
第六条 诚信服务
• (4)经营家具商品要明码标价,杜绝无依 据或者畸高标价误导、诱骗、欺诈消费者。
• (5)共同维护家具市场正当的竞争秩序, 不强行向消费者推荐商品,不借介绍商品 之机,做有损于其他企业同类商品的不恰 当宣传。不以有奖销售、回扣等促销手法 推销次价高的家具商品。
第七条 规范管理 规范服务(一)
第二条 正确标识
• 生产者、销售者出售家具应当按照规定明 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 实、字迹清晰、货价对位、标识醒目。标 价应有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产地、 厂名、经销商或进口代理商名、等级、计 价单位、规格、基辅料等标识。
第三条
• 生产者、销售者要依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 则,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到合法、 合理、公平、公正买卖。
• (二)因消费者的种种原因要求退货,销售者也 同意消费者退货要求的,收取折旧费金额由双方 协商决定。定制家具要求退货的按约定办理。
第九条 家具三包规定中争议解决办 法
• 消费者因家具“三包”责任问题与生产者、 销售者发生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 径解决。与生产者,销售者协商解决,请 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向有关行 正机关申诉,提请仲裁机构,直到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 职业道德基本点
• 文明服务、文明竞争道德规范的基本点即: 诚实、守信、公平、文明服务、依法经营。 正确处理好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经 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则(公约)依照国家,政府的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 关条例规定。参照“行业国家标准、地区 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套“上海市家 具行业产品“三包”责任规则“而制定的
第五条 尊重知识产权
• 生产者、经营者应共同维护家具行业的商业和产 品声誉,应做到:
• (1)不擅自使用其它家具生产者、经营者特有、 为众所周知的商品名称、商标、企业标记、或易 混淆、相近似的名称、标记。不损害他人的企业 形象。
• (2)不假冒和仿造其他生产者、经营者所设计、 销售的家具产品。不损害他人产品形象。
红星集团培训教材之
• 家具行业文明服务规则
第一条 目的
• 为了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建立和维护公平、 公正、依法、有序的上海家具市场经营环 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正当权利。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上海市家具行业文明服务规则(公 约)》。
第二条 行业自律基准
• 本规则(公约)是上海市家具行业规范服 务的规则,又是行业各企业的自律性公约。 是企业文明服务,文明竞争、文明竞争、 自我约束的基准。
• (三)场地出租者应当对场地承租者,在租赁合 同终止前售的家具产品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承租 者退出场地一年内,场地出租者应当继续承担产 品质量的连带责任。
• (四)场地承租者应当在其场地的指标牌上,公 示真实名称和标记。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掺杂掺假、虚假标价等欺诈方法,损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
第四条 家具三包规定的产品质量内 容(一)
第四条 家具三包规定的产品质量内 容(二)
• 售出的合格品家具产品质量“三包”规定如下:
• (一)包修:凡属于合格品范围内的质量问题, 均属包修范围。
• (二)包换: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未能达到质量 标准的包换。产品包修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 (三)包退:同一产品经两次修理、调换后仍无 法达到质量标准的,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调换的, 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合约内有承诺退货的、退款 的包退。
或者涂改的。 • (五)超过“三包”责任期限的。
折旧费处理
• 在“三包”责任有效期内,属合格品范围内有下 列情况者,生产销售者可以收取折旧费。
• (一)对于符合包换条件的:无论有无同规格型 号产品、消费者有愿意调换其它产品而要求退货 的。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家具可以收取 折旧费。定型家具折旧费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 %/日收取。折旧费计算自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 有效凭证之日起到退货之日止。扣除返修占用的 时间。
• (3)家具企业应当积极申办商标注册,申请产品 专利权,维护企业知识产权。
第六条 诚实、诚信服务
• 生产者、经营者要诚实、诚信经营,就做到: • (1)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费签对立、标识醒目,标明
标全上海家具行业价格标签。正确填写,有中文标明的产 地、厂名经销商、进口代理商名、型号、生产标准、等级、 主辅材料、价格、计价单位等栏目,不得以假充真、以次 充好、掺杂掺假、虚假标价等形式欺诈、损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代理销售进口家具商品的,应当在商品和标价签上 标明代理商品的中文名称,避免标识的误导。 • (2)出售家个商品必须开具发票、出具产品合格证、产 品“三包”凭证及依标制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杜绝“三 无”商品。 • (3)经营者发现本经营场所的家具商品存在严重缺陷的, 经市场抽验为不合格的应制止出售
•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为一年,玻璃、镜 子发生自然破损、霉变和雾光的为六个月, 板材发生活性虫蛀的为二年,如有企业承 诺的按承诺办理,有家具标准规定的按标 准规定办理。 处理削价家具商品只享受包 修服务。奖励、赠与、促销形式提供的家 具商品要明确“三包”责任。“三包”自 产品成交并开具发票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计 算。扣除返修、换货占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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